大事記
法國總動員法 法國政府於1952年8月31日頒布實行。內容包括,實施動員的時機,政府在動員中的主要職責,徵召和徵用範圍,議會監督及作戰時經濟體制和特種處置等方面。共5節66條。該法規定,當遭受侵犯之狀甚為明顯,而使國家必須採取防衛措施時;或因國際聯盟之公約所預期之狀況時;或當國際局勢緊張時期,必須採取某項措施時;以及國際聯盟無法解決某項爭端時,為使平時體制轉入戰時體制,應即實施全部或部分動員。凡法國籍的男性人民年齡至少逾18歲者,應向其居住地的市政府登記其住址、職業、親屬、保護人、雇用的主人及其在學校所受的各級教育等項。凡不受兵役義務約束的人員,且無任何職業或公職者,應在其原籍或居住地的省政府登記,以便於服務於勤務,為國家利益而工作,服務年限不得少於一年。政府負責國防,根據國防最高會議的決定行事。國防最高會議工作機構,研究委員會及常設總秘書處則均置於內閣總理的權力之下。戰時國家利用一切資源,在內閣總理批准與國防部長的管理下,由各部部長準備與執行。內閣總理、或授權國防部長負責協調陸海空三軍行動。戰時國家領土內的行政體制,以行省為實施的範圍或單位,由省長對該體制負責平時準備及動員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