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8月11日


1917年8月11日,唐繼堯連發兩電,正式宣布“護法”。他宣稱護法的四點綱領:(1)總統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當然由副總統代行職權。惟故障既去,總統仍應復職,否則應向國會辭職。(2)國會非法解散,不能認為有效,應即召集開會。(3)國務員非經提交國會同意,由總統正式任命,不能認為適法。(4)稱兵抗命之禍首,應照內亂罪查辦,以彰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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