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日本藉口對德宣戰,攻占青島和膠濟鐵路全線,控制了山東省,奪去德國在山東強占的各種權益。1918年大戰結束,德國戰敗。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19年1月,美、英、法、日等帝國主義國家在法國巴黎召開“和平會議”。這實際上是帝國主義國家重新瓜分世界的分贓會議。參加巴黎和會的中國代表在中國人民輿論的壓力下,向會議提出廢除袁世凱和日本訂立的不平等條約“二十一條”,要求將德國在山東的租借地、膠濟鐵路以及其他權利歸還中國,同時還提出七項“希望條件”廢除勢力範圍;撤退外國軍隊、巡警;裁撤外國郵《協約和參戰各國對德和約》即《凡爾賽和約》。至此,中國在巴黎和會上的外交完全失敗。但軍閥政府竟準備在和約上籤字。訊息傳出,舉國憤怒。從而,“二十一條”引發了山東事件,而山東事件則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轟轟烈烈的“五四運動”。“二十一條”內容
①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山東省不得讓與或租借他國,準許日本修建自煙臺(或龍口)連線膠濟路的鐵路。②承認日本人有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及開礦等項特權。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並南滿、安奉兩鐵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為限。
③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附近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採。
④所有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
⑤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中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間各鐵路建築權讓與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開礦、建築海港和船廠及築路的優先權等等。
凡爾賽和約
結束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和約之一。全稱《協約和參戰各國對德和約》。1919年6月28日在巴黎西南郊凡爾賽宮簽訂,1920年1月10日生效。簽字國有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日本、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古巴、厄瓜多、希臘、瓜地馬拉、海地、漢志(今為沙烏地阿拉伯一省)、宏都拉斯、賴比瑞亞、尼加拉瓜、巴拿馬、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暹羅(今泰國)、捷克斯洛伐克、烏拉圭等戰勝國為一方,戰敗國德國為另一方。美國代表雖簽了字,但因參議院未批准該和約,故簽字無效。和約包括15部分、440條約文和1項議定書。主要內容有:
①國際聯盟盟約。主要規定了國際聯盟的組成、宗旨,會員國的權利、義務以及有關建立委任統治制度的規章。
②關於德國的疆界。恢復1870年以前的德法邊界,德將阿爾薩斯和洛林歸還法國;薩爾煤礦的所有權、開採權歸法國所有;薩爾區的行政管理由國際聯盟負責,為期15年,期滿後由公民投票決定其歸屬;德國在萊茵河以東50公里所劃界線以西領土內,不準保留或建築工事,不準留駐或集結軍隊;萊茵河以西的德國領土連同各橋頭,自本條約實施後15年內均應由協約和參戰各國軍隊占領;如德國忠實遵守本和約的條款,協約國軍應逐步縮小占領區,5年期滿後從德國科隆地區撤軍,10年期滿後從科布倫茨地區撤軍,15年期滿後從美因茨地區撤軍;奧伊彭和馬爾梅迪劃歸比利時,並承認比利時對莫雷內的主權;德國與丹麥的邊界由什勒斯維希北部邊境地區居民舉行公民投票確定(1920年2月什勒斯維希北部劃歸丹麥);上西里西亞南部劃歸新成立的捷克斯洛伐克;波蘭獲得上西里西亞一部分、波茲南全部、西普魯士和東普魯士各一部分;但澤(今格但斯克)作為國際自由城市交國際聯盟管理,但在經濟上劃入波蘭關稅區,成為波蘭的出海口;波蘭政府負責但澤自由市的所有對外關係,並對在國外的但澤人提供外交上的保護;易北河、奧得河、涅曼河、多瑙河的指定河段為國際河道,基爾運河應永久開放,“所有與德國和好各國之軍艦、商船一律平等、自由地出入”。根據和約,德國領土共減少1/8。
③關於德國的境外權利和利益。德國將海外屬地的一切權利交與主要協約及參戰各國,其前殖民地按國聯委任統治制度被主要協約國瓜分:德屬東非大部(坦噶尼喀)讓與英國,多哥和??南非洲由英自治領南非聯邦統治;德屬太平洋島嶼之馬紹爾群島、加羅林群島、馬里亞納群島歸日本,紐幾內亞歸英自治領澳大利亞,西薩摩亞歸紐西蘭。此外,和約還規定,取消德國在中國、埃及、賴比瑞亞、暹羅、摩洛哥、土耳其和保加利亞的特權,但將它在中國山東的特權和利益轉讓給日本。
④關於德國的軍事。解散德國參謀部及其類似組織;廢除德國義務兵役制;嚴格限制德國軍備的數量,陸、海、空軍總數分別不準超過10萬人、1.5萬人和1000人;禁止生產和輸入坦克、裝甲車等重型武器裝備;禁止擁有飛機和潛艇;海軍艦隻最高限額為戰列艦、輕型巡洋艦各6艘,驅逐艦、
魚雷艦各12艘;成立協約國監督委員會以監督上述軍事條款的實施。
⑤關於德國的經濟和賠償。德國關稅不得高於他國;戰勝國對德國輸入貨物不受限制;戰勝國成立的賠償委員會須在1921年5月1日前確定德國在30年內應付清的賠償總額;在1921年5月1日以前,德國應付清總值200億金馬克的賠償,可用黃金、商品、船隻、有價證券及其他物資支付;德國應負擔其境內外國占領軍的維持費用。
⑥關於德國的戰爭責任和審判。組織特別軍事法庭,審判犯有“侵害國際道德及條約尊嚴”罪行的前德皇威廉二世;協約國及參戰各國有權對被控違犯戰爭法規與慣例的行為者交軍事法庭審判。
中國作為戰勝國參加了簽訂《凡爾賽和約》的巴黎和會,理應收回戰前德國在中國攫取的一切特權和利益,但和約卻規定將德國霸占中國山東省的鐵路、礦山、電訊設備,膠州灣地區的租借地及其他權益轉讓給日本。這一屈辱性規定遭到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引發了“五四運動”,迫使當時參加巴黎和會的中國北洋政府代表拒絕在和約上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