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12月15日


1912年12月15日,北京政府頒布戒嚴法,共17條。規定:遇有戰爭或其他非常事變,對於全國或一地方須用兵備警戒,大總統得依本法宣告戒嚴。戒嚴的地域分為警備、接戰地域。戰爭之際,要塞、海軍港、船受包圍或攻擊時可臨時宣布戒嚴。遇有非常事變須戒嚴時,應呈請大總統發布。另規定了戒嚴地域內地方行政及司法事務及其管轄權,與軍事有關係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無法院或與其管轄法院交通斷絕時,雖與軍事無關係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轄事宜。在戒嚴地域內,司令官有權執行一些事件,但因其執行所生的損害,不得請求賠償。引起戒嚴的事情終止時,應立即宣告戒嚴解除。戒嚴宣告解除後即失其效力。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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