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檯球

14-1檯球

14.1是檯球運動的其中一種玩法。14.1的比賽目標就是將子球一一打進袋,取得比賽前協定好的分數,打進一顆球得一分,不得犯規。通常比賽的目標設定為100分,意指至少須打進100顆球才能獲勝,而職業賽通常要求150分。14.1是一種指定袋口的比賽,選手必須指定目標球號及欲入袋的袋口,目標球落袋的方式不限,只要落入指定的袋口即可。14.1在美國、歐洲、菲律賓、日本和台灣等地區相當的興盛

基本介紹

14.1是檯球運動的其中一種玩法,在9號球和8號球興盛之前,是相當常見的檯球運動比賽項目,當時在美國非常流行。

14.1的比賽目標就是將子球一一打進袋,取得比賽前協定好的分數,打進一顆球得一分,不得犯規。通常比賽的目標設定為100分,意指至少須打進100顆球才能獲勝,而職業賽通常要求150分。14.1是一種指定袋口的比賽,選手必須指定目標球號及欲入袋的袋口,目標球落袋的方式不限,只要落入指定的袋口即可。

雖然14.1在美國、歐洲、菲律賓、日本和台灣等地區相當的興盛,但在其他地方仍不為所知。

規則介紹

以比球決定開球順序

比球獲得勝利的選手可決定比賽第一局誰先開球,見第二章2.以比球決定開球順序。第二局及以後各局的開球順序由賽事組委會規定的開球方式決定。

2.14-1球的擺放

比賽開局的首次開球,十五顆球被排列成三角形,第一顆球被置於置球點上,所有球彼此相貼。當需要重新擺放十四顆球時,置球點應被空出。標出三角框的標誌線會更清楚地顯示最後一顆目標球是否處於該區域內。

開局開球

開球應遵循以下規則:

(a) 母球為手中球並被放置於開球線後;

(b) 如果選手所指定的球沒有進入指定的球袋,母球和至少兩顆目標球必須碰一次以上庫邊,否則即是開球犯規。此犯規的處罰是從開球選手的分數上扣去2分。非開球選手可接受現有台面情況開始擊球或要求開球選手重新開球,直至開球選手符合開球要求或非開球選手接受現有台面情況。

持續擊打和獲得勝利

只要選手持續合法的將所指定的球打進指定球袋,他便留在檯面上繼續擊打直至得到指定分數而獲得勝利。當第十四顆球被合法擊進球袋後,比賽將在十四顆目標球被重新擺放回台面後繼續進行。

指球定袋

選手每次擊球必須指球定袋。選手可以明確將要進行的一擊為安全擊打,但是安全擊打後由對手上場擊打,如果有進球,進球需要被重置。

重置球

所有因安全擊打入袋,未指定的球入袋,指定的球入非指定的球袋或因犯規離開台面的球都須被重置在置球點。如果第十五顆球因為以上情況需要被重置在置球點上,而同時之前擺放的十四顆球球堆未被撞開,裁判可使用三角框一起重置這十五顆球。

得分

選手指球定袋後目標球被合法擊進球袋得一分,每進一球便多得一分。出現犯規情況時,處罰是從進攻選手得分中扣除分數。犯規處罰後分數可能出現負數情況。

特殊擺球情況

當母球或第十五顆球阻礙到重新擺球時,依照以下規則擺球。如果一顆球停留在球框線上或球框線內,它就被視為干擾球。當被問及一顆球是否干擾到球框區時裁判應對此情況作出明確陳述。

(a) 如果第十五顆球因為在擊打第十四顆球時被同時擊進球袋,第十四顆球進袋得分,所有十五顆球一起被重新擺放。

(b) 如果兩顆球都干擾,所有十五顆球一起被重新擺放並且母球為手中球放置於開球線後。

(c) 如果僅僅是第十五顆球干擾,它將被重置於頭點(開球線中點),如果母球干擾頭點則第十五顆球被重置於中點(球檯縱軸線中點)。

(d) 如果僅僅是母球干擾,它的放置位置如下:如果第十五顆球在開球線上或開球線之前(開球線與底庫邊之間),母球成為手中球並被放置於開球線後;如果第十五顆球在開球線後,母球將被重置於頭點(開球線中點),如果第十五顆球干擾頭點則母球被重置於中點(球檯縱軸線中點)。

任何情況下,擺球後選手在新一次的目標球選擇上沒有限制。

犯規

如果一名選手出現犯規,他將被扣除1分,必要的時候該球按照規則被重置。上場選手就母球停留的位置開始擊打,除非規則特殊說明。

以下為14-1連續擊球比賽中的一般犯規:

(a) 母球入袋或離開球檯;

(b) 母球先接觸非法球;

(c) 合法接觸後未碰庫邊;

(d) 選手擊球瞬間雙腳同時離地;

(e) 球離開台面;

(f) 接觸球;

(g) 連擊/貼球;

(h) 推桿;

(i) 檯面上有球尚未完全靜止時擊球;

(j) 非法母球位置;

(k) 開球線後的非法擊打;

(l) 放置球桿在檯面上;

(m) 違反進攻順序;

(n) 擊球過慢。

犯規說明

如果選手在一次擊球過程中發生幾起犯規,僅最嚴重的那起被判罰。如果在下一次出桿前裁判未宣判犯規,則假設沒有發生犯規。

10.1 母球入袋或離開台面

母球入袋或離開台面是犯規,見第八章1.8球入袋和1.9球離開台面。對手獲得線後手中球。

10.2 母球先接觸非法球

母球被擊出後首先接觸的目標球必須是選手所指定的球,否則為犯規。

10.3 合法接觸後未碰庫邊

母球與目標球接觸後,必須至少有一顆球(檯面上任意一顆球)至少碰庫邊一次或有球合法入袋,否則為犯規,見第八章1.7碰庫邊原則。

10.4 選手擊球瞬間雙腳同時離地

如果選手在桿頭接觸母球的瞬間雙腳都沒有接觸地面,這是犯規。

10.5 球離開台面

將檯面上的球打離台面是犯規。非法離開台面的目標球需要被重置於置球點,母球離開台面後成為線後手中球。

10.6 接觸球

除了正常擊球後球與球之間的接觸以外,以其他方式接觸、移動目標球是犯規,除非是手中球。擊球選手應對其使用的器材負責,比如巧粉、架桿、衣服和頭髮等。當母球為手中球,此類犯規同樣可能發生。如果犯規是無意識的,僅被判為一次犯規,但如果是蓄意的,則是違背體育精神的行為。

10.7 連擊/貼球

如果球桿在擊球時碰觸母球超過一次,即為犯規。如果母球十分接近目標球,桿頭接觸母球時母球同時與目標球接觸,該擊球即為犯規。如果母球十分接近目標球,而選手出桿僅僅輕輕擦到了目標球,該擊球即被假定為未觸犯之前所提及的犯規,即使從理論上說,也許母球接觸目標球時,桿頭可能還在母球上。然而,如果在擊球前母球與目標球相貼,選手向整顆球或部分球的方向出桿是合法的。

如果裁判沒有宣告母球貼球,則假設沒有出現母球貼球情況。擊球選手有義務在擊球前詢問裁判是否有貼球。將母球從貼住的球上擊離而未使該目標球有明顯的移動並不代表已經擊打該球。

10.8 推桿

出桿時不得延長桿頭以增加與母球的接觸距離而形成顯而易見的推桿,否則為犯規。換言之,桿頭作用於母球的動作應該是瞬間的“擊”,而非一小段時間的“推”。

10.9 檯面上有球尚未完全靜止時擊球

當檯面上有任何球還在移動或旋轉時就開始一次擊打是犯規行為。

10.10 非法母球擺放位置

當母球需置於開球線之後,選手把母球放置於開球線前是犯規。如果選手不確定母球位置是否處於開球線後,可以詢問裁判獲得答案。

10.11 開球線後的非法擊打

當一方選手開球犯規,母球成為手中球,此時母球必須被置於開球線後,母球在經過開球線後,與開球線上或開球線前方的目標球接觸,否則便是犯規。如果選手將要擊打的目標球在開球線後,母球必須越過開球線之後再接觸到目標球,否則便是犯規。如果選手蓄意犯規擊打,這將被視為違背體育精神的行為。

10.12 放置球桿在檯面上

如果選手不使用手架而直接將球桿置於檯面上瞄球或定位是犯規行為。

10.13 違反進攻順序

如果無意識違反進攻順序,被視為一次犯規。如果蓄意違反進攻順序,將被視為違背體育精神的行為。

10.14擊球過慢

在不限制單桿擊球時間的比賽中,如果裁判認為一名選手擊球過慢,他應當提醒選手加快擊球速度。如果選手沒有改善,裁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罰該選手犯規,如果選手在之後的比賽過程中仍然沒有改善將被視為違背體育精神。在有限制單桿擊球時間的比賽中,裁判應在時間限制前10秒提醒選手剩餘的時間,如果選手最終擊球時間超出限制,則為犯規。

開球犯規

對開球犯規的處罰是扣除犯規選手2分。對手可以接受現有台面情況開始擊球或要求開球選手重新開球。如果同時出現一般犯規和開球犯規,僅計算一次開球犯規。

連續3次犯規

對於連續三次犯規,僅將一般犯規計入此犯規統計,開球犯規並不計為“三次犯規”中的一次。連續的第三次犯規在扣除1分的基礎上將被另外扣除15分。此後該選手的犯規次數清零,所有十五顆球被重新擺放後由其開球。裁判必須在選手已連續兩次犯規時警告他,否則可能出現的第三次犯規將被視為第二次犯規。

僵局

如果一局比賽出現僵局情況,由該局的開球選手重新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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