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背景
事故礦井,為鄉鎮煤礦,低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為6萬噸/年,證照齊全。
事故經過
2016年10月31日中午11時30分左右,重慶市永川區來蘇鎮金山溝煤礦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傷亡
2016年10月31日20:50分,已發現15具遇難者遺體,仍有18人下落不明。
2016年11月1日下午,事故已造成18名礦工遇難,15名礦工下落不明。
2016年11月2日2時03分,其他15名被困礦工已找到,均已無生命體徵。救援隊繼續對礦井進行全面徹底搜尋,4時04分,搜救工作結束,全部遇難礦工遺體升井。
該起事故共造成33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救援
事發後,重慶市長黃奇帆及主要領導、相關負責人已赴現場。第一批進入礦井的搜救人員已返回,初步確定12名被困人員大致方位。第二批救援人員預計31日晚返回地面。
安監總局要求國家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迅速組織、調集周邊煤礦(礦山)救援專業力量,支持幫助重慶,同時要求重慶市安監局、重慶煤監局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全力以赴、科學高效組織救援,全力搶救被困人員,嚴防次生事故。
事故結果
調查分析
一、違法組織生產。初步了解,事故區域標高為+93m,該礦採礦許可證上載明開採煤層標高為+410m至+207m,且事故區域超出採礦許可證批准的礦界範圍,屬超層越界違法組織生產。
二、採用落後淘汰的以掘代采採煤工藝違規生產。
三、逃避安全監管。該礦圖紙均不填繪越界區域開採情況;凡涉及越界區域生產的一律不記錄,不填寫報表和台賬、不上報。
四、安全管理混亂。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越界區域採掘作業不編制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在越界區域無任何技術資料。
五、違規越界生產區域恢復生產沒有驗收。
事發當日,金山溝煤礦在違規開採區域使用一台局部通風機違規同時向多個作業地點供風,風量不足造成瓦斯積聚,遇違章“裸眼”爆破產生的火焰引發爆炸。
處置結果
司法機關對23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公安機關對相關企業和中介機構等14名人員分別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非法採礦罪、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對9名涉嫌職務犯罪人員分別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對28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通報建議。責成重慶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對金山溝煤礦處1300萬元的罰款,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實施關閉。
時間軸
截至2016年11月29日,公安機關已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和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的11名責任人依法刑事拘留。
2016年11月29日,檢察機關對重慶市金山溝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煤礦“10·31”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瀆職犯罪人員依法立案偵查。
11月5日,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依法對該事故所涉瀆職犯罪以事立案,開展偵查。偵查發現,永川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副局長張富強、安全科監管二組組長戴傳波,永川區五間鎮副鎮長鄧澤軍、安監辦(煤監辦)主任苟懷郎,永川區公安局治安支隊二大隊大隊長余連高等7人在對金山溝煤礦的安全監管、復工復產驗收、民爆物品使用管理中涉嫌瀆職犯罪。日前,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確定戴傳波、張富強為犯罪嫌疑人,永川區、渝中區、南岸區檢察院分別對余連高、苟懷郎和鄧澤軍等5人以涉嫌瀆職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