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1980.09——1987.00,中共晉江縣委組織部幹部,中共泉州市委黨校學員;1987.00——1992.12,晉江縣深滬鎮黨委副書記,深滬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鎮黨委書記;
1992.12——1995.04,晉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1995.04——1995.12,中共晉江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代市長;
1995.12——1996.03,中共晉江市委副書記、代市長(正處級)、市政府黨組書記;
1996.03——2002.05,中共晉江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02.05——2003.11,中共泉州市委常委、晉江市委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
2003.11——2005.03,中共泉州市委常委、晉江市委書記;
2005.03——2005.06,中共泉州市委副書記、晉江市委書記;
2005.06——2007.01,中共泉州市委副書記;
2007.01——2007.06,中共南平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2007.06——2010.02,中共南平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0.02——2010.08,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委書記、管理委員會主任(正廳級);
2010.08——2012.09,中共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委書記、管理委員會主任(正廳級);
2012.09,福建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3.10.,免去龔清概同志中共福建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中共福建省委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書記、委員,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主任職務。
2013.10—2016.04,中央台辦、國台辦副主任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十屆省人大代表;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共福建省第九屆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月19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龔清概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2月15日,免去龔清概的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職務。
依法雙開
2016年4月2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原副主任、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原副主任龔清概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龔清概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揮霍浪費公款,違規打高爾夫球;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股票、房產情況等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長期占用私營企業主高檔汽車,搞錢色交易;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龔清概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龔清概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5月13日,據高檢網訊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原副主任、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原副主任龔清概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河南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原副主任龔清概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原副主任龔清概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龔清概利用其擔任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晉江市委書記,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福建省委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書記兼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一審開庭
2017年2月22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原副主任龔清概受賄一案。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龔清概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龔清概利用擔任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晉江市委書記、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福建省委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書記兼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徵用土地、調整規劃、獲得政府補助金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索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352.9186萬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龔清概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龔清概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龔清概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宣判
2017年4月20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原副主任龔清概受賄案,對被告人龔清概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萬元;對龔清概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