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農村財務管理和農業綜合開發職責劃給區財政局。
(三)將原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劃入區農業局。
(四)增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管理指導職責;增加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管理職責。
(五)加強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研究,加強農業、農村和農民(以下簡稱“三農”)工作的綜合協調。
(六)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安全監管,加強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七)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八)加強動物防疫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的職責。
(九)加強海洋事務綜合協調、生態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區有關農業、林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農業、林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
(二)擬訂種植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有關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相關涉農政策。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推進林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林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協調林權糾紛調處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農、林業產業化經營和發展規劃及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農林漁牧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組織、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擬訂農林產品加工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食用農產品標識的監督和管理。
(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林業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工作。
(八)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實施林地、林權管理以及林權登記和發證工作,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撲火、林業行政執法等工作,依法打擊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九)擬訂農林漁牧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農林漁牧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林漁牧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職業技能開發、農村實用人才培訓、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組織實施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牧草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組織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一)承擔農林漁牧業救災復產工作,監測、報送農林漁牧業災情,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林漁牧業救災和災後復產,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二)負責農林漁牧有害生物和動物重大疫病的監測預警與防控。負責動物防疫、防疫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獸藥殘留監督等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的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制定全區畜牧生產和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及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和疫病撲滅工作;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四)負責農業機械化管理工作,組織農機推廣套用和安全監理,指導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五)負責扶貧開發和指導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十六)承擔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十七)組織落實漁業發展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組織生態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
(十八)協助漁港、漁船、漁機、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農業局內設5個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法制、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協調處置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黨群和財會管理。負責編制本部門各項經費的預算、決算工作;擬訂有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規範性檔案審核;承辦有關行政複議答覆、行政應訴、聽證、法律諮詢及立法徵詢等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執法體系建設、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農林股
研究提出種植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措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負責種植業生產項目建設的實施和管理;組織農作物適用先進技術的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組織農業抗災救災工作;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承擔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統計工作;承辦農業建設項目計畫審核申報,負責農業項目管理,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建設。
負責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撲火工作;負責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擬訂森林防火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配合森林火災案件查處。負責林業統計工作;指導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管理;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林木種苗、木本花卉、林產品經營加工。負責森林資源監測和調查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管理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依法管理林地、林權,審核征占用林地,監督林地保護利用工作;指導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經營糾紛調解管理工作。
(三)農村工作股
研究提出農村改革與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擬訂農村體制改革和新農村建設工作方案並指導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範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經營管理制度和農林牧漁體制改革創新。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林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承擔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農村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與改革;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的經營管理統計工作。
負責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扶貧開發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區扶貧開發規劃;組織、指導扶貧開發和革命老區的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全區對口幫扶工作;承辦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海洋與漁業股
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發展規劃;承辦海洋與漁業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業務管理系統等項目的有關工作;承擔海洋與漁業統計、產業信息工作。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資源、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管理工作;指導監測海洋防災減災工作及擬訂應急預案。組織落實漁業發展政策措施;承擔水產養殖、捕撈漁業管理工作;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漁業健康養殖;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許可制度、養殖證制度和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漁民專業合作組織。承擔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漁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指導水產品質量監督體系建設;依法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標準,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漁業機械化、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實施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溯源制度;組織實施水產品名牌產品戰略和漁業龍頭企業評審。
(五)區畜牧獸醫局(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和區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區動物防疫監督所工作。
擬訂全區動物疫病防治規劃,組織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負責動物防疫、防疫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的監督實施;負責種畜禽管理,組織地方種畜禽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擬定動物疫病防控政策,依法監督管理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負責組織管理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分析、報告和發布;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工作;負責動物診療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區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區畜牧獸醫局局長1名(由區農業局副局長兼任),股長(主任)4名,區畜牧獸醫局副局長1名(正股級)。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