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湖區財政局

二、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區有關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訂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等方面有關的政策、規劃、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擬訂區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區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監管全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擬訂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定額;擬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九)擬訂國有(集體)資產的產權管理制度;代表區政府行使國有(集體)資產運營、收益分配等出資者權益;負責國有(集體)資產的監管;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制度並實施監督。

根據《中共龍湖區委、龍湖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湖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汕龍發〔2010〕25號),設立龍湖區財政局(加掛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牌子),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區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區農業局農業綜合開發、農村財務管理職責劃入區財政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區有關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訂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等方面有關的政策、規劃、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區財政發展規劃;執行中央與地方、省與市、市與區、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擬訂和執行區對下一級的財政體制和分配政策。
(三)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級和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制定全區財政和預算收入計畫;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負責組織耕地占用稅、國有資產收益的徵收和管理。
(五)負責區級非稅收入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擬訂彩票管理制度,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管理政府債務、政府貸款業務,防範財政風險;管理財政票據。
(六)擬訂區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區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監管全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擬訂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定額;擬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負責各項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擬訂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監管社會保障資金;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企業財務制度和農村財務制度。
(八)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對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監督;參與工程造價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擬訂國有(集體)資產的產權管理制度;代表區政府行使國有(集體)資產運營、收益分配等出資者權益;負責國有(集體)資產的監管;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制度並實施監督。
(十)監督檢查財稅和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處理、反映財政收支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及公共資源統計分析評價工作。
(十一)管理全區會計工作;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制度;依法指導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
(十二)指導下級財政部門的業務工作;監督執行財稅和國有資產管理政策、轉移支付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7個股(室):
(一)辦公室(法規股)
負責文電、會議、檔案、財政科研、財務和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法制、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和監察工作。
組織和參與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等方面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負責有關法規的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
(二)預算股(國庫股)
編制全區財政發展規劃;承擔預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工作;代編年度全區預決算草案,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核撥;管理區級財力;擬訂區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承擔部門預算的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區財政與中央、省、市財政結算工作,承擔區財政對下一級財政總決算的批覆等工作;擬訂區對下級財政管理體制、財政轉移制度,指導下級財政預算管理工作。
擬訂國庫管理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承擔全區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分析全區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全區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全區預算單位的銀行開戶、變更和備案;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下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三)行政財務管理股(社會保障財務管理股)
擬訂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支出政策;貫徹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負責審核分管部門的預、決算;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研究擬定行政和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
擬定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
(四)綜合股(基建股)
擬訂全區非稅收收入管理制度,管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區級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財政票據;管理罰沒財物收入;擬訂彩票管理有關財政制度,監督收益分配;管理國有土地、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對區房改資金實行財政管理監督。
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性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承擔財政投資重大項目的財務監管和其他項目財政性投資的財政監督工作;參與工程造價管理;參與國債資金的安排、審核和監督。
(五)企業財務管理股(會計股、統計評價股)
參與研究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擬訂並監督執行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區財政扶持企業資金、稅收返還等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負責政府外債管理,辦理外國政府貸款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轉貸業務;對區屬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財政登記。
承擔全區會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制度;負責管理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依法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代理記賬機構核准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依法監督社會審計、資產評估工作。
承擔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及公共資源統計分析評價工作。
(六)國有資產管理股(稽查股)
執行國家與企業分配製度;擬訂國有(集體)資產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方案;負責監繳國有(集體)企業的國有資本金收益;組織實施國有(集體)產權的界定、登記、轉讓及流失查處等工作;辦理涉及國家(集體)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立項確認;負責對國有資產非經營性轉經營性的審批;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研究擬訂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考評制度。
擬訂財政監督的制度和辦法,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依法對財政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檢查監督。
(七)農財農稅股(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負責財政用於農、林、水等部門經費和支農專項資金的管理;擬訂財政支農政策和財務管理辦法;負責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負責審核分管部門的預、決算;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指導、監督農村財務管理和農村財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承擔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和管理工作;監督村級債務管理工作。
負責擬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承擔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項目的管理工作。
四、直屬行政機構
(一)區國庫支付管理中心。負責區直有關黨政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國庫集中支付工作。
(二)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擬訂區政府採購的有關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審核全區各部門、單位購買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對區政府集中採購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貨源供應商進行考核;受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依法查處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區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長(主任)7名,副股長(副主任)5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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