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財政局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財政預算、稅收、 國有資產、財務、會計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項具體財政政策。2、根據全縣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財政計畫;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推行財稅改革,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3、編制全縣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 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入。
4、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預算外資金和縣級財政專戶管理;負責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審批管理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罰沒款票據管理工作;負責彩票監管工作。
5、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制訂財政稅收收入計畫;合理安排部門預算,合理配置財力資源;完善財政體制。
6、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全縣政府採購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小汽車編制管理;負責全縣社會集團小汽車審核、審批工作。
7、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支出;指導和監督各級財政收支,指導和監督縣級各部門財務活動,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和監管會計集中核算工作。
8、承擔縣國資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資產、財務的管理和監督;管理和指導國有資產營運工作;組織實施清產核資、產權管理等基礎工作;負責財政性公共資源的統計;負責國有資產營運機構財務總監和國有控股企業監事委派和管理;指導和監管國有資產產權交易。
9、負責全縣國有資產巨觀管理、協調和監督;研究制訂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制度;制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體系和辦法;負責全縣營運機構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全縣企業效績評價。
10、管理全縣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工程預決算審價資格;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概、預、決算的評審。參與建設項目的論證;負責中央特別是國債資金建設項目的管理,管理和指導財政性投資評審中心工作。
11、負責全縣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和征管改革的指導工作;負責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籌集和監督管理,以及農口重點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負責全縣農村稅費改革的指導工作;
12、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制定本縣農業綜合開發的中長期計畫;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評估、上報爭取項目工作,監督、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的使用及有償資金的回收工作。
13、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定有關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14、管理全縣國債工作;負責全縣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非官方發展援助不附帶條件貸款(原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業務的綜合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的管理。
15、管理和指導全縣的會計、資產評估和社會審計等工作;依法對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和行業自律管理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16、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強化財政監督,建立預算收入保障機制、預算支出有效監控機制和財政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17、制定財稅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指導縣級財稅、財會社會學術團體的工作;負責財政宣傳工作和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18、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方稅務局
1、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制訂和執行地方稅收的有關制度和實施細則;監督檢查地方稅收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負責地方稅收法規、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一般性解釋工作。2、負責地方稅收的徵收管理;根據省地方稅務局下達的稅收任務和我縣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以及預算安排的要求,編制年度地方稅收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各項費、基金、附加的徵收管理,制定有關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4、按照省、市局的要求,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地方稅收征管體系,貫徹執行省、市局制定的地方稅收征管的具體規定、辦法,並結合我縣實際組織實施;組織辦理地方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5、負責地方稅收的稽查。制定全縣地方稅收稽查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依法開展稽查,組織協調大要案的查處。
6、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7、組織開展稅收宣傳和政策理論研究;開展地方稅收工作的調查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8、承辦市地方稅務局、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