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

加強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塑造文明、整潔、有序的城市形象,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龍海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塑造文明、整潔、有序的城市形象,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龍海市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城市中的道路、建(構)築物、公共場所和設施、園林綠地、環境衛生、戶外廣告及標識、城市照明及夜景、施工工地、城區水域、居住區等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均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城市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並與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充分體現城市特色,提高全體市民的市容環衛意識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維護城市環境整潔、美觀。

第二章城市道路

第四條城市道路應保持完好、平坦、交通標線合理清晰醒目、便於通行,出現破損、沉陷、積水、交通標線模糊等影響安全及市容觀瞻的,應及時修復。

 第五條 重點街道、繁華區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應採用統一磚型鋪設,並與周圍環境協調,線條和圖案清晰;路面應每天沖洗,保持潔淨、無堆放物、無積水、無亂塗亂畫,如有破損,套用同種磚型及時修復。

 第六條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應暢通、完好。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依法履行相關報批手續,設定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及時恢復原狀。

 第七條臨街各類建(構)築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調排水管應採用暗溝暗管與地下排水管道連線,無污水溢流。地下排水管的進水口應設定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彎管或其他防蚊設施。排水溝(管)應保障暢通無滲水、無堵塞、無露天排水溝渠。井蓋無破損、移位或缺失。路面上的各類井蓋出現鬆動、破損、移位、丟失時,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交通隔離護欄、隔離墩、綠化帶應保持完好、整潔。

第九條不得擅自占用城區道路用於加工、經營、堆放及搭建,非機動車應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占用道路。

第十條道路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施工場地周圍應按規定設定隔離護欄、警示標誌和施工銘牌,破損路面應及時修復,施工中的廢棄物應及時清運;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對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損害。施工廢水及泥漿必須經過沉澱過濾後方能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後應平整現場、硬化美化、恢復原貌。

第十一條各種城市交通工具應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應密閉,不得污損路面,造成泄露遺撒。

第三章建(構)築物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建(構)築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等,應注重城市美學,符合城市區域景觀規劃要求,與街景環境相協調。同一小區的建築風格及空間形態應相對統一,並與其所在的區域環境及整體容貌協調。

第十三條具有歷史價值的文化古蹟、歷史街區和標誌性的建(構)築物,應設定專門標誌,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或裝飾、裝修,宜保持原有風貌特色,產生殘損的建(構)築物外立面應及時修復、恢復原貌。

第十四條臨街建(構)築物的外立面應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無擅自在建(構)築物的四周搭建建(構)築物,無擅自拆牆改門、改變外立面原有設計和建(構)築物功能用途,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第十五條臨街無破殘的建(構)物、危險房屋,臨街破殘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危險房屋,應及時整修或拆除。

第十六條建築物屋頂應保持整潔、美觀、不得隨意搭建,屋頂安裝的設施、設備應經審批規範設定。

第十七條臨街陽台、窗台、觀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無吊掛、晾曬、堆放有礙市容觀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八條經批准的臨時建(構)築物(如報刊亭、工棚、臨時占道等)使用期滿,建設(使用)單位應立即拆除,並將場地清理乾淨、恢復原貌。

第四章公共場所和設施

第十九條廣場、車站、碼頭、人行天橋、體育場館、劇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保持整潔、美觀,無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拉掛、亂擺賣、亂停放、亂搭建,室內公共場所應設定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識。

第二十條經批准在公共場所設定的經營攤點應規範經營,並保持攤點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在公共場所舉辦的節慶、文化、體育等公益或商業宣傳活動,不得損壞市政設施,應保持環境整潔,活動結束後無廢棄物,並恢復場地原貌。

第二十二條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有架空管線宜逐步改造入地或採取隱蔽措施,舊城區供電線路、電話線路、網路線路無亂拉亂掛。

第二十三條公共健身、休閒設施應保持清潔、衛生,各類廢棄的公共設施應及時清除。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書報亭、閱報欄、宣傳欄、公告信息欄等設施應統一規劃、設計、建造,兼顧功能適用與外形美觀,保持乾淨整潔,安全牢固。

第二十五條公共廁所應保持清潔衛生,空氣清新無異味,排污暢通,做到定期維護和更新,設施完好率不低於95%,保證運轉正常;公共廁所標誌及指示牌要設定合理,保證清楚明了。

第二十六條公交站點、候車亭、各種客運車輛停車場應設施完好、美觀,保持座位、站台及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及非機動車輛應按指定停放點或劃定的停放區域有序停放,不得騎壓和阻擋無障礙設施,不應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亂停亂放。

第五章園林綠化

第二十八條城市綠化、美化應符合城市規劃,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指標應符合相關規定,並與主體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城市綠化要體現植物造景為主;以喬木為主,喬木、灌木、花卉和地被植物合理配置,營造地域特色,以鄉土樹種為主,適當引進優良園林植物新品種,豐富物種多樣性。

第三十條對古樹名木應進行調查、鑑定,建立檔案,設定標誌,並進行管理養護。

第三十一條綠地、行道樹及配套設施上無各類廣告和懸掛物。

第三十二條保持綠地、健康步道配套設施乾淨衛生,無損壞現象;配套設施和鋪裝地面無污漬。

第三十三條綠地內植物生長旺盛,植物無倒伏現象;植物基本無病蟲害。樹木無枯枝、斷枝。不宜出現泥土裸露。

第三十四條綠地內基本無雜草,草坪要修剪平整,整形灌木要修剪整齊,構圖圖案完整清晰。

第三十五條道路行道樹無缺株,行道樹的下緣線要修剪整齊。

第三十六條嚴禁損壞植物,嚴禁在綠地內焚燒垃圾和枯枝葉,嚴禁擅自砍伐、修剪和遷移樹木。

第三十七條嚴禁侵占綠地,嚴禁在綠地或綠道上亂擺亂賣、亂停亂放車輛、堆放物料和其他破壞綠化、健康步道的行為。

第六章環境衛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橋樑、廣場、車站、碼頭、河道、停車場、候車亭(棚)、集貿市場、商場(店)、公園、街道、劇場及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應按照責任分工進行清理清掃保潔,按有關規範、標準設定環境衛生設施,做到垃圾日產日清,設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潔。

第三十九條市區內無下列影響環境衛生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果核、紙屑、菸頭、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膠袋(盒)、廢棄家具用品、廢棄“殭屍”車輛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禽畜臟器及其他污物;

(四)從高空、建(構)築物向外擲物、潑水;

(五)將路面樹葉、砂石、廢紙等掃進市政排水管網設施內;

(六)在露天場所和環衛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七)占道經營、亂堆亂放、亂拉亂掛、亂搭建亭(棚);

(八)沿街商店店外攤,商場(店)、餐館店容店貌不整,商品陳設雜亂,櫥窗污濁、排油煙口粘附油污、亂張貼擺放小廣告;車輛維修店外人行道有黑油污;

(九)亂寫、亂畫、亂貼、亂刻及其他有損環境衛生的行為;

(十)亂排油煙、噪音擾民、揚塵污染,沿街消防設施破損、配件缺失。

第三十九條市區內無下列影響環境衛生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果核、紙屑、菸頭、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膠袋(盒)、廢棄家具用品、廢棄“殭屍”車輛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禽畜臟器及其他污物;

(四)從高空、建(構)築物向外擲物、潑水;

(五)將路面樹葉、砂石、廢紙等掃進市政排水管網設施內;

(六)在露天場所和環衛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七)占道經營、亂堆亂放、亂拉亂掛、亂搭建亭(棚);

(八)沿街商店店外攤,商場(店)、餐館店容店貌不整,商品陳設雜亂,櫥窗污濁、排油煙口粘附油污、亂張貼擺放小廣告;車輛維修店外人行道有黑油污;

(九)亂寫、亂畫、亂貼、亂刻及其他有損環境衛生的行為;

(十)亂排油煙、噪音擾民、揚塵污染,沿街消防設施破損、配件缺失。

第四十條集貿市場應保持設施整潔,擺放有序,商品划行歸市,排水暢通,無積存垃圾,無污水溢流,無占道經營,無油煙、噪聲擾民,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做好定期消殺除“四害”工作。臨時便民市場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周邊市容環境衛生、交通秩序和民眾正常生活秩序。

第四十一條各類機動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標誌齊全醒目,不得帶泥土進城和拋撒各類廢棄物。

第四十二條載運容易撒落、泄漏、飛揚物品的車輛,應對箱體進行嚴密封蓋,實行封閉運輸。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損壞或挪用環境衛生設施。

第四十四條對生活垃圾投放點、垃圾中轉站、果皮箱、垃圾車等環境衛生設施,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一)垃圾收集桶、轉運台的垃圾應日產日清,不得隨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無亂堆放廢品雜物的現象。

(二)垃圾中轉站要進行硬底化,供排水、通風、除臭、除噪、防蠅防鼠設施完好;有規範標示牌,操作守則、作業時間和投訴電話;有專人管理,不得在站內翻撿垃圾;每次清運作業完成後,地面、牆壁應清洗乾淨,無散落垃圾和積存污水,無雜物亂堆放,做到周圍環境整潔,無蠅無臭。

第四十五條城市垃圾收運應實現分類化、容器化、密閉化和機械化,處理實行戶外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隨意亂傾倒、拋撒垃圾(含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建築垃圾)等廢棄物。

(一)醫院、療養院、賓館、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產生的廢棄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醫療廢物和其他危險(嚴控)廢物必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隨意排放、丟棄,污染環境。

(二)危險廢棄類工業垃圾應送專門的危險廢棄物處理場處置;醫療垃圾應採用專門容器收集,運輸時連同容器一起運送醫療衛生垃圾焚燒爐處置。

(三)建築垃圾和余泥渣土應統一運送指定的消納場、臨時處置場、建築垃圾中轉站處置。道路兩側或公共場所無堆放建築物料。

第四十六條公共廁所的地面、牆面、門窗、蹲位、燈具等應保持清潔衛生,排污暢通,無蠅蛆、尿鹼、臭味。

第四十七條“城中村”及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配備專人負責清理清掃保潔、環衛設施布局合理、垃圾日產日清,公廁數量達標,符合衛生要求。

第七章戶外廣告及標識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第四十九條戶外廣告和標誌設定應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安全要求。廣告標誌的設定應當遵循安全、科學、美觀原則,功能、總體布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畫面應保持清晰,外形應整潔美觀,文字應準確規範並定期維護清理。

第五十條下列情形嚴禁設定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五十一條商業街區的戶外招牌及標識宜採用內透式燈箱或LED燈等節能環保材料和燈具,鼓勵使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及新材料。

第五十二條建(構)築物以及居民樓的樓頂不宜設定戶外廣告及標識。

第五十三條同一建築物外立面的廣告、招牌及標識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且不應超過屋頂,不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功能;廣告、招牌及標識設定不遮擋門牌號碼,不應遮蓋建築物的玻璃幕牆、窗戶及建築物外觀的主要裝飾結構。

第五十四條在同一道路、同一建築物或同一街區相鄰建築物牆上設定的廣告招牌,其形式、規格、設定位置、色彩、燈光效果應達到整體和諧、統一;不應多層設定廣告。建築物外牆的廣告招牌宜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台以下設定,寬度不超出建築物兩側牆面,且必須與建築立面平行。

第五十五條各類指示牌、門牌等標識應設定在適當位置,不影響交通安全及城市景觀,不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及城市綠化;標識的規格、色彩應分類統一,形式、圖案應與街景協調,並保持整潔、完好。車站、碼頭等視窗場所設定的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導標誌牌等標識應清晰、充足。

第五十六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店面招牌、路牌、指示牌、標誌、標牌及宣傳牌等,文字用語準確,簡化名稱符合國家標準,材質精良、設計新穎、製作精美、用字規範、牢固安全,字跡和圖案清晰、完整,與街景相協調,並保持清潔。凡陳舊、破損、脫漆、缺字、錯字的,應及時整修或更換。

第五十七條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得空置。對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設施,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第五十八條未經批准,城市道路、橋樑、公共場所、建(構)築物、綠地等戶外空間不得擅自設定過街橫幅、彩旗、彩條、充氣物、電子顯示牌(屏)、燈箱等廣告、宣傳標語及標誌、標牌。

第五十九條 不得在建(構)築物、護欄、信箱、變壓箱、宣傳欄、指示牌、指路牌、路名牌、電桿、路燈桿及其他設施上亂寫、亂畫、亂刻、亂噴塗和亂張貼廣告或印刷品。

第六十條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上的車載廣告應突出社會公益宣傳,應簡潔明快,色彩與車輛底色相協調,並保持完好、整潔,車體不懸掛條幅,不遮擋車窗設定廣告,廣告製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響視線的材料。

第八章城市照明及夜景

第六十一條城市道路照明應以功能性為主;道路照明光源和燈具應體現環保節能照明;注重燈飾照明的藝術性,同一條道路的路燈桿型、燈飾型、光源、燈飾的安裝高度、角度、外型配色應統一或整體協調,整齊美觀。

第六十二條燈桿、燈飾、配電櫃等照明設備和器材應定期維護,並保持整潔、完好、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三條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裝燈率及亮燈率要求達到95%以上。出現故障或者殘缺時應及時修復。

第六十四條城市照明應符合生態保護、環境保護的要求;居住區附近的照明設施,其光線投射角度應進行控制,以免過強光線射入居室,干擾居民休息。

第六十五條城市燈飾應充分反映建(構)築物和城市景觀體的特徵,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景觀照明設施應採用環保型、節約型照明燈源,並控制外溢光、雜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線方向,防止光污染。

第六十六條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壞損或亮度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及時更換和維修,並注意城市燈飾的清洗,保持燈飾的應有照度和容貌;城市燈飾照明應嚴格控制眩光,容易產生眩光的地方,應採用控光燈具。

第六十七條景觀照明燈飾應科學安排亮、熄燈時間;景觀照明燈飾及商業燈飾的照度和亮度不得超出國家的規定值,燈飾壞損、故障或亮度不符合標準的,應及時修復。

第九章施工工地

第六十八條城市各類工地應有圍牆、圍欄遮擋,圍牆的外觀宜與環境相協調,施工、拆遷、待建工地應設定硬質圍牆。臨街建築施工工地周圍宜設定不低於2m的遮擋牆,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圍牆高度不宜低於1.8m,圍欄高度不宜低於1.6m。圍牆、圍欄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設有夜間照明裝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圍牆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牆面無亂張貼、亂塗亂畫等現象。

第六十九條施工工地實行封閉式施工(無法封閉的市政工程除外),圍牆出入口應設定板式鐵門,門頭應設定施工企業標誌,門口處掛五牌一圖(“五牌一圖”是指工程概況牌、安全制度牌、文明施工牌、環境保護牌、消防保衛牌、平面布置圖),工地管理做到內部標準化、外部景觀化。

第七十條施工工地進出口應進行硬底化處理,在出口處設定車輛沖洗台,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及相應的排水和泥漿沉澱設施,保證車輛不帶泥上路。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不得超限超載,實行封閉運輸,沿途無撒漏、無污水溢流現象。

第七十一條施工工地應控制噪音,防止噪音擾民。拆除建(構)築物,應採取隔離或封閉措施,實行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第七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裝飾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時,應同時拆除、清除各種施工臨時設施,做到“工完、料盡、場清、路平、溝通”。

第七十三條施工、拆遷和裝飾等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及時清除,不得隨意排入城市道路或擅自排入下水管道,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待建工地內不得亂搭亂建,不得積存垃圾。

第七十四條 施工工地內的積水要及時排除或封填,不能排除或封填的積水和建築物內積水要定期投藥滅殺蚊蟲,工地辦公區和生活區要定期投藥滅鼠、滅蠅,使工地“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愛衛會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章城區水域

第七十五條城區內河水面應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屍體等廢棄漂浮物,應對廢棄漂浮物及時清除。

第七十六條城區內河兩側景觀燈應定期維護,保持整潔、完好。

第七十七條城區水域內的碼頭應保持地面整潔;各類船舶、躉船應容貌整潔,無有礙觀瞻的懸掛、牽吊等行為。

第七十八條城區水域岸坡應保持整潔,護欄、人行道、台階、跨河橋、綠化物、河道燈、夜景設施完好,無堆放垃圾、無定置漁網魚箱、無違章搭建和堆積物品。

第七十九條禁止向水域及灘涂傾倒垃圾、渣土、動物屍體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糞便。

第八十條禁止在河堤保護區範圍內設定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第十一章居住區

第八十一條居住區路面應平整完好、道路暢通;無違章搭建、占道經營及有礙市容衛生的堆放物;道路排水暢通,無堵塞現象。

第八十二條居民區應統一合理規劃生活、建築垃圾密閉收集點;區內應設定有蓋可封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並定時清理,保持衛生整潔。

第八十三條居住區公共娛樂、健身休閒、綠化等場地無晾曬,無積存垃圾,無積留污水,無安全隱患。

第八十四條居住區應合理設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點並劃線有序停放,不阻礙通行,不占用、騎壓公共綠地、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等。

第八十五條 居住區內無亂塗寫、亂張貼、亂拉掛,樓門內乾淨整潔,樓道無堵塞、不得在樓道焚燒紙鉑等迷信品,牆面、玻璃乾淨無破損,照明燈完好、無缺失。各類架設管線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得亂拉亂設。

第八十六條居住區內不得設定五金、石器、木器製作及機動車修配等噪音擾民行業;不宜設定廢品回收、機動車清洗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經營項目;住宅不得改變使用功能開設餐飲、歌舞廳等油煙、噪音、廢氣污染的經營場所。

第八十七條城市居住區嚴禁飼養家禽家畜。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寵物在公共場地排放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清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國家、省對城市容貌標準有新的、更具體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九條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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