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農業局

組織制訂全市農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產業化及現代化規劃;扶持具有示範效應的農業產業化項目建設和現代農業示範園區建設;負責編制國家和省市財政撥給農業行業各項經費的預、決算;負責農業專項資金及局直屬事業單位經費的計畫安排和監督管理;指導局屬企事業單位及行業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項目儲備、申報、管理工作。 2018年12月,機構改革中不再保留龍巖市農業局。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重大會議組織;負責文秘工作,組織有關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職稱評聘工作;負責督查、檔案、機要、保密、信訪、老幹部、勞動工資工作。

2、政策法規科

參與制訂農村和農業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組織、協調行業綜合性的政策研究;承擔或組織、協調起草有關的農業法規規章送審稿;監督行業規範性檔案;監督行業執法工作並指導執法體系建設;承擔監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承擔行業政策法規的諮詢和宣傳普及;承擔主管行業的行政複議工作。

3、計畫財務科

4、產業發展與市場信息科(加掛農墾科牌子)

擬定農產品市場體系和農業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農產品加工、流通;組織協調菜籃子有關生產基地規劃與建設工作;組織大宗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參與農民奔小康的規劃和實施工作;負責農業涉台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各種農產品展銷會、推介會,開拓區內外、國內外農產品市場。落實上級農墾主管部門布置的企業改革目標及農墾經濟技術發展計畫。

5、監察室

負責制訂全市農業系統開展行政監察工作實施方案,及時總結系統內監察工作經驗;了解和反饋本系統在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府的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中的有關問題;調查、核實、辦理上級和有關部門的信訪件以及系統內有關信訪舉辦件。協調搞好本部門廉政建設、建章立制、加強監督等方面工作;協助抓好全市農業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6、市農民負擔監察管理辦公室

宣傳貫徹減輕農民負擔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對農民負擔進行審核、仲裁、監督、管理;參與起草、制定、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規範性檔案;參與並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各種違法違紀案件;負責涉及農民負擔信訪工作。

7、市農業資源區劃辦

組織全市農業資源的調查、監測、分析、評價工作,制定農業資源調查評價分類體系與技術規程,定期提交農業資源狀況報告;組織編制農業資源區劃和區域指導性規劃及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

8、黨委辦

組織落實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工作部署。負責局機關黨委會集體作出的決議、決定的實施落實和有關情況的收集整理,綜合反饋。負責機關黨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情況報告的起草上報,負責機關黨委會召集的有關各種會議的組織。組織機關黨委所屬各支部的有關重大活動,負責機關黨委會日常工作。

9、市農機總站

負責擬訂全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市農機系統對國家有關農機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執行;負責全市的農機安全生產管理。負責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管理和農機維修行業管理;指導協調農機化服務組織活動和機械化農業生產及抗災救災工作。負責農業機械用油的管理。對本市的農機化項目進行審定、檢查,對專項資金使用和本系統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與指導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負責組織農機新機具的開發、引進、試驗、論證和推廣工作;會同技術監督部門對全市農機質量進行監督。

10、市農業行政執法支隊

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宣傳農業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本轄區內違反農業法律法規案件;參與調解因農資質量造成的涉農糾紛;對農業行政執法大隊進行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行政處罰決定的實施,以及行政事業規費及罰沒收入的管理與上繳工作。

11、市農業技術推廣站

研究制訂糧油、蔬菜等大田作物發展規劃和技術措施;組織新品種、新產品、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推廣;指導大田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商品糧基地建設、標準農田示範片等農田基本建設項目;種植業技術推廣體系管理;

12、市經濟作物技術推廣站

研究制定全市經濟作物發展規劃和技術措施;協調組織全市經濟作物產前、產中、產後系列化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經作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協助做好種苗(菌種)的質量鑑定監督和管理工作。

13、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

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和管理;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和承包契約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的監督管理和審計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管理,主管農村集體資產的評估工作。

14、市土壤肥料技術站

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耕地利用保護、土壤改良利用、肥料推廣、產品質量檢驗有關的方針、政策、法令、條例和制度;開展土壤資源調查,參與耕地保護,負責耕地質量評價,農田基本建設和地力監測。

15、市農業利用外資辦

研究全市外向型農業發展取向,提出發展規劃;擬訂農業利用外資和對台農業合作計畫,提出外商投資導向;組織實施農業利用外資項目和對台農業合作項目;開展農業招商引資和農業山海協作;提供農業投資項目和對外經貿信息。

16、市植保植檢站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植保植檢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和制定植保植檢工作規劃與實施;統籌全市農作物病蟲草鼠的預測預報,組織、指導全市開展病蟲草鼠綜合防治工作;組織和實施全市植保新技術、新農藥、新機具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加強對農藥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範圍內的農業植物檢疫工作。

17、市種子站

貫徹執行國家種子工作方針、政策;組織農作物新品種試驗、審(認)定、示範、推廣;對種子市場進行監管,做好種子質量監督、檢驗、鑑定;承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管理;做好國家救災備荒和應急種子的儲備;

18、福建省農業廣播電視學校龍巖市分校

貫徹落實省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所轄學校的教務、教材、考務、評卷和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縣(市、區)分校輔導教師的培訓;組織實施農民科技教育培訓、農村基層幹部培訓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等工作。

19、市農情科教站

負責農業統計、基點調查和農經網點調查工作。了解、反饋農情動態,組織農業的查災工作;研究制訂農業教育、科研、技術推廣發展規劃;負責制訂農業系統幹部培訓計畫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農民職業教育。、綜合管理本行業的標準化、計量和質量工作。負責969155農業服務熱線體系建設。

20、市農村環保能源辦

貫徹執行《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組織和管理全市生態農業建設並負責生態農業建設試點和技術推廣。組織沼氣、生物質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技術開發和推廣及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和協調農村能源綜合建設工作。履行農業環保執法職能,調查監測農業環境質量,監督管理農業生產活動帶來的污染,保護農業生態環境。

21、市綠色食品辦公室

研究制定本市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發展規劃;負責本市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誌申報有關事宜;協調做好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質量控制和市場監督工作,依法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行為;負責組織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相關的技術進行攻關。

22、市食用菌辦

研究制訂和實施全市食用菌生產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市食用菌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負責全市菌種場“三證一卡”審核發放工作。

主要職責

龍巖市農業局是主管農業(含種植業、農墾、鄉鎮企業、農業機械化)和有關農村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農業、鄉鎮企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或起草我市農業產業政策和法規;參與研究制定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重大經濟政策、農民奔小康的規劃、措施。

(二)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參與制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方案,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指導農村承包契約管理和耕地使用權流轉;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三)編制農業和現代農業的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業專項資金的計畫安排和監督管理;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檢查、監督農業區域開發工作。

(四)組織實施農業現代化、產業化規劃;研究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規劃;組織協調菜籃子有關種植業生產基地的規劃與建設工作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定主管行業信息系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提出農用生產資料的年度和中長期需求計畫。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組織農田改造和保護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負責農業資源自然保護區工作;擬定生態農業建設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貫徹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

(六)貫徹、擬訂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的有關政策和發展規劃;參與農科教結合協調工作;組織實施農民培訓、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農業經濟技術開發,組織農業重大科研技術和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科學技術引進工作。

(七)組織貫徹主管產業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實施;組織起草本部門管理的各種技術標準;負責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的鑑定、監督和管理;負責農業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主管全市植物對內檢疫(不含森林植物)工作。

(八)制定農墾經濟發展規劃;指導農墾企業深化改革,負責全市農墾系統一、二、三產業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指導農墾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組織和指導農墾農場基地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農墾企業社會保障體系。

(九)承擔農機化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農機化發展方向;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的結構調整;提高農機化推廣、普及和套用水平;擬定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管理農業生產救災柴油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農機維修行業。

(十)負責承辦農業涉外涉台事務,組織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龍台農業合作的有關政策、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農業對外開放、利用外資政策、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研究擬制全市鄉鎮企業巨觀發展戰略和布局、行業發展、結構調整、技術改造等規劃,制定或參與制定有關鄉鎮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

(十二)編制全市鄉鎮企業中長期計畫和年度發展計畫,負責全市鄉鎮企業統計、信息及其網路管理工作。指導鄉鎮企業健全和完善服務體系,培育中介組織。開展企業經營診斷與管理諮詢,培育和發展骨幹企業和企業集團,推動企業實行科學化管理。負責制定鄉鎮企業改革規劃與實施方案。負責全市鄉鎮企業投資融資管理工作。

(十三)十三負責全市鄉鎮企業科技進步工作,開展產學研合作交流。負責全市鄉鎮企業新建項目和技改項目的行業審查、推介,組織鄉鎮企業參與開展山海協作和區域經濟技術合作。組織全市鄉鎮企業實施國家質量方針政策,引導和推動鄉鎮企業開展質量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組織全市鄉鎮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負責全市鄉鎮企業對外開放工作,組織鄉鎮企業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培育和建設出口創匯基地。

(十五)負責全市鄉鎮企業人才培訓和職稱評聘工作,推行業主和員工持證上崗制度。負責全市鄉鎮企業人才交流工作,開展人才交流供需見面活動,指導鄉鎮企業就業工作走上市場化。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公開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獲得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特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1、公開形式

本局主要通過龍巖市農業網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市農情科教站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網上發布及更新。

2、公開時限

按照《條例》規定,2008年5月1日起,本局製作的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的,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上述網站等形式主動公開。

3、公開內容及分類

4、信息公開目錄及包含要素

5、公開信息索引號說明:

索引號是為方便信息索取所編排的信息編碼。信息索引號由“機構代碼”、“信息類別”、“信息生成年度”、“流水號”等四組19位數字構成。各組數字以“—”連線。

(1)龍巖市農業局的機構代碼為LY00120

(2)信息類別。分兩位數,分30類。

(3)信息生成年度:信息生成年度為四位數。

(4)流水號:為五位數,為該信息在當年信息生成的順序,從“00001”開始連續編號。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龍巖市農業網站上填寫並遞交《龍巖市農業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或直接到市農業局辦公室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市農業局辦公室遞交書面申請表。

1、書面申請受理機構:市農業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龍巖市新羅區登高路56號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2、申請的具體步驟

申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在龍巖市農業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本,申請人可通過前述聯繫電話諮詢相關申請手續。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龍巖市農業信息網站上直接填寫並直接遞交電子版《申請表》即可。

(2)書面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市農業局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的處理

市農業局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局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4、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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