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成員
王啟勇 黨組書記、局長
游建華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紀檢組長
邱殷毅 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偉林 黨組成員、副局長
范松樹 黨組成員、副局長、調研員
黃萬金 副調研員
內設機構
內設辦公室、規劃與法制科、污染防治與科技監測科(核與輻射監管科)、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行政審批科、水環境監督管理科(水流域整治辦公室)、生態辦等7個科室,下設環科所、環境監測中心、環境監察支隊、環境信息監控中心等4個直屬單位。
(一)辦公室
1、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人大提案、政協定案和重大事項的督辦;組織制定和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擬定局年度計畫和總結;負責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2、負責局機關會議、文電、機要、印章、信息、檔案、保全、保密、計生、衛生、財務、審計、後勤福利、機構編制、人事、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
3、組織環保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評選和表彰;負責組織局機關工作人員考核和直屬單位領導的考核,協助人事部門做好競爭上崗、公務員錄用和直屬單位幹部招考等工作;負責編制全市環境保護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和履行縣(市、區)環保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初審和聘任工作;承辦出國人員政審及公派人員的選拔考核。
(二)規劃與法制科
1、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落實;負責有關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負責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保內容;參與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2、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市長、縣(市、區)長環保目標責任制計畫;協助市委、市政府做好市長、縣(市、區)長環保目標責任書計畫完成情況的督查、指導和檢查考核工作。
3、負責市級污染治理資金的項目安排、審核和使用監督;負責中央、省環保專項資金的審核、呈報和使用監督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全市環保執法檢查活動,承擔本局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和應訴工作;負責本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
5、參與全市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調查處理。
(三)污染防治與科技監測科(核與輻射監管科)
1、監督管理全市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以及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
2、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配合有關部門整頓經濟市場秩序、“餐桌污染”等工作。
3、負責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省標準和環境行業標準;推動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負責管理環境科技成果;負責組織實施本市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負責指導全市環境監測網建設、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4、負責指導和推動清潔生產,參與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承擔全市對外環境保護科技協作和交流工作;負責申請、審核全市對外環境保護協作項目和引進資金、技術;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5、負責環境安全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廢物監督管理;負責限制性可利用固體廢物進口申請初審,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危險廢物跨市轉移審批、放射源安全許可證審核;負責核技術套用安全、輻射環境和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縣(市、區)地域的重大環境問題。
6、參與中央、省環保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安排、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1、根據國家、省、市要求,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減排規劃、計畫,承擔減排監督核查工作。
2、負責政府績效考核環保指標採集等工作。
3、負責組織協調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編寫年度環境統計公報,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五)行政審批科(環境影響評價科)
1、負責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組織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並監督實施。
2、根據局領導授權行使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審批職能。負責建設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生態型項目、省委託項目以及跨縣(市、區)有爭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負責夜間施工審批;負責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負責拆除或閒置污染防治設施許可。
3、配合省保護廳對全市建設項目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管理;
4、參與指導和協調處理有關跨縣(市、區)地域的重大環境問題以及重大污染事故。
(六)水環境監督管理科(水流域整治辦公室)
1、擬訂和監督實施水污染防治的政策與法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
2、負責全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指導飲用水源地環保規劃的編制並實施監督檢查全市生活飲用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工作。
3、組織實施重點流域跨縣(市、區)、鄉(鎮)交界水質考核評估。
5、牽頭調查處理全市重大地表水環境污染事故。
(七)生態辦
1、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規章和政策;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規劃。
2、負責生態市建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縣、鄉、村創建工作。
3、提出新建的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相關方面的審批建議;對全市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4、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保護工作。
5、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6、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市環境優美鄉鎮和生態縣、鄉、村創建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
7、參與全市重大生態破壞事故調查處理。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組織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全市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負責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保內容;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參與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縣(市、區)地域的重大環境問題;組織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城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三)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市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管理核和輻射源安全,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中央、省環保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安排、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和監督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生態市建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縣、鄉、村創建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環境優美鄉鎮和生態縣、鄉、村創建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態多樣性保護;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市內重大經濟的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審查或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開展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省標準和環境行業標準;推動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建設。
(八)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指導市、縣(市、區)環境監測、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負責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各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環境信息網;
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開展環境保護對外交流。承擔我市對外環境保護科技協作和交流工作;負責申請、審核全市對外環境保護協作項目和引進資金、技術;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管理市環保局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編制全市環境保護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和履行縣(市、區)環保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各項具體工作,督促協調各相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監督“一崗雙責”的職責。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