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職責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檢察工作方針、任務,組織領導全市檢察工作。
(三)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全市檢察機關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六)領導全市檢察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工作。
(七)領導全市檢察機關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工作。
(八)對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並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律宣傳;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一)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和物證檢驗、鑑定、覆核工作。
(十二)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法律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有關檢察工作的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
(十三)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市檢察機關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
(十四)協助地方黨委抓好基層檢察院領導班子建設。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五)組織指導全市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培訓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六)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
(十七)組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按照高檢院、省院的規定和指派,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及涉外案件的協查工作。
(十八)負責其它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十九)研究擬訂全市檢察機關案件管理規範性檔案;統一受理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管轄的案件並負責審查、立案和分流;對各業務部門的執法辦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對全市檢察機關業務工作的考評和對辦案質量的評查、監控,指導基層檢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等。
(二十)負責指導和協調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了解和掌握基層檢務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情況;起草檢務督察工作決定和工作制度;制定檢務督察工作方案;組織、指導檢務督察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對執行上級院重大工作部署、決議、決定和各項規章制度情況開展督察;對執法辦案、檢風檢紀、作風管理等方面實施監督;對禁酒令等禁止性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辦案安全防範制度情況、控告申訴部門接待民眾來訪舉報情況、公訴人出庭情況、警車槍彈和警戒等警用裝備的使用管理情況、扣押凍結款物工作情況進行專項督察;圍繞檢察業務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內部管理工作開展其他有關督察活動;完成檢務督察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負責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和監獄、勞教機關管理教育罪犯,勞教人員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十二)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司法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案進行偵查。
(二十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二十四)受理被監管人員及其親屬直接提出的控告和舉報。
(二十五)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勞教人員的犯罪案件的偵查活動實行監督。
(二十六)承擔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生的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被監管人員的申訴、控告和舉報依法審查處理。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檢察院設有辦公室、政治部、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刑事執行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監察處、檢務督察室、行政裝備處、案件管理辦公室、機關黨委、紀檢組等18個內設機構和一個派出機構齊嫩地區人民檢察院。
所獲榮譽
2017年11月,榮獲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稱號。
現任領導
齊齊哈爾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代理檢察長:楊成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