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擬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經縣人大常委會或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三)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四)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全縣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五)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她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組織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六)貫徹實施國家、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實施土地確權、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七)擬定全縣土地資源、土地市場管理和政府收回、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擬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實施對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組織實施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土地評估報告的備案工作。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審查;依法辦理探礦權保留延續,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申請;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產資源信息、地質資料匯交和資料檔案管理;組織實施礦業權流轉制度,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地貌景觀;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上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申報事宜。
(十一)會同脊關部門管理國家,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礦產資源、土地稅費徵收和使用的有關工作。
(十二)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組織實施對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業務培訓;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