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樓區環境保護局

(二)制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編制全區可持續發展綱要與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區重點區域和生態保護規劃。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環保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監督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的實施。 (二)鼓樓區環境保護監測站為轄區範圍內的環境保護提供監測保障,承擔環境質量的監測等工作及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單位簡介

福州市鼓樓區環境保護局於1990年10月13日經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以來,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抓住機遇,妥善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為改善區域環境質量,促進我區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地方環境保護等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受區政府委託對區內重大經濟的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制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編制全區可持續發展綱要與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區重點區域和生態保護規劃。
(三)負責全區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的實施。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態保護工作。
(五)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不含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組織開展全區環境執法檢查活動。
(六)貫徹執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區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環保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監督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的實施。
(八)負責噪音達標區、煙塵控制區及區屬、區屬以下企業環境管理、監測、統計、信息工作;負責轄區內河水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九)組織開展民眾性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環保意識。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組織指導轄區街鎮、社區環保宣傳監督員環保崗位培訓。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區環境保護局內設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制定和貫徹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擬定局機關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以及秘書事務、檔案管理;負責局機關治安保衛、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行政後勤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行政、後勤事務管理;組織局機關政治業務學習;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資、黨務、紀檢、監察工作;組織開展環保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選工作;負責人大、政協提案的辦理、局辦會議內容以及局領導指示的督察落實。
(二)污染管理科
負責轄區內工業污染防治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監督實施;負責轄區污水、廢氣、噪聲污染的防治工作;根據分級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和“三同時”把關工作;組織開展區域環境預測、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負責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城區煙塵控制區的建設和管理;調查和處理民眾有關環境污染的信訪工作;協調區際間的污染糾紛,協同監理所監督管理污染處理設施的運行;組織指導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示範工程建設;負責區環保委員會的決定事項的監督實施;負責涉及本科室業務內容的行政規章的草擬、修改和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迎檢和應考工作。
(三)綜合計畫科
組織制定本轄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環境信息、統計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規章和制度;協調、實施全區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制定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擬定本轄區環境保護的規定和辦法;組織檢查綜合性環保法規執行情況;組織編報省、市環保局下達的專項環境統計報表;指導排污收費監理所業務工作,組織完成市環保局下達的年度收費各項指標;草擬排污費撥款計畫;組織調查和疏通環境保護資金渠道、調查分析環境保護投資效益;負責環保責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組織制定本區環保宣傳、教育年度工作計畫;完成省、市環保局部署的宣傳教育任務。

事業單位

區環境保護局下屬兩個事業單位:鼓樓區環境監察大隊、鼓樓區環境保護監測站。
(一)鼓樓區環境監察大隊
承擔轄區範圍內環境污染事故、環境糾紛和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調查處理;承擔轄區範圍內生態環境的監理保障,排污量核定,污染物種核定,排污費徵收等工作及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鼓樓區環境保護監測站
為轄區範圍內的環境保護提供監測保障,承擔環境質量的監測等工作及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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