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與有關規章的擬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三)制定本區法制宣傳教育計畫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
(四)監督管理全區法律服務市場;指導和管理全區律師、企業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和公證工作;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公證機構。
(五)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和管理鄉鎮司法助理員和基層司法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七)指導和管理全區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八)負責全區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區初任法官資格、初任檢察官資格、取得律師資格的司法統一考試的報名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全區法學教育工作。
(十一)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內部法律建設,指導本系統行政複議、應訴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十二)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