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比例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按照有利於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

代表應是共產黨員中的優秀分子,能夠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按黨性原則辦事,嚴守黨的紀律,有一定的議事能力。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400至800名。設區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300至500名。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200至400名。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或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減少代表名額。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按照所轄黨組織的數量、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中應有各級領導幹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各條戰線先進模範人物、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婦女代表和少數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於本地區婦女、少數民族黨員占黨員總數的比例。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各條戰線的先進模範人物占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於25%。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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