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平涼市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細則

(二)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市委的安排,圍繞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開展視察。 (一)市委和黨代表大會代表所在黨組織、所在選舉單位的黨員,可以通過一定方式,了解代表開展工作情況。 (三)黨代表大會代表工作單位或者通訊地址變動的,代表應及時告知原選舉單位和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發揮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依據《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中共甘肅省委《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的實施辦法》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平涼市黨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條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根據新時期黨員隊伍結構變化,合理確定代表構成比例,適當增加生產和工作一線的代表名額。堅持標準,嚴格代表資格審查,保證代表的先進性和廣泛性。
第四條實行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黨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與市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改變。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其代表資格一直有效(按黨內有關規定應終止或停止代表資格的除外),通過開展各種行之有效的活動,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第二章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與職責

第五條黨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與職責:
(一)在市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議市委、市紀委工作報告;
(二)在市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三)在市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四)了解市委、市紀委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向市黨代表大會或者市委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市委、市紀委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七)參加市黨代表大會或者市委組織的活動;
(八)受市黨代表大會或者市委的委託,完成有關工作。
第六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以下義務:
(一)黨代表大會代表要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全國和省黨代表大會精神,模範遵守黨的章程、黨內各項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二)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市黨代表大會精神,帶頭執行上級和市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自覺服從和服務黨的中心工作和科學發展大局;
(三)聯繫所在選舉單位黨員民眾,如實反映黨員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協助黨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四)積極為黨的建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建言獻策、建功立業,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表率作用;
(五)嚴格遵守黨的紀律,認真行使職權,自覺接受黨員和民眾的監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章黨代表大會代表的履職方式

第七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代表職責,主要是參加市黨代表大會和市委組織的活動,在聽取和審議黨委工作報告、討論決定黨內重大問題、參與選舉之外,還可通過提交提案、提議建議、質詢詢問、調研視察、聯繫黨員民眾、列席有關會議以及參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民主推薦、民主評議等方式履行職責。
黨代表大會代表因故不能參加市黨代表大會和市委組織的活動,應當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所在選舉單位出具證明,向市黨代表大會秘書處或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請假。代表請假未經批准,不得缺席。
第八條提交提案。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以代表團為單位或代表10人以上(含10人)聯名可以就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向大會提交屬於市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提案。
(一)提案應當使用大會秘書處統一印製的代表提案專用紙,以書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據和方案,並署上代表姓名。已經受理的提案,在交付有關黨組織或者部門、單位辦理之前,提案者可要求撤回提案;如果提出提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堅持提出,且符合本條規定的提案人數,該提案仍然有效。
(二)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應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負責提案的受理、審查和立案,並將辦理意見通知市委黨代表聯絡工作機構。提案在規定的代表提案截止時間以前提交提案審查委員會,經審查立案的,提請代表大會審議並形成決議;對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但應根據不同情況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提案人。
(三)市委召開專門會議,部署提案辦理事宜,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明確主辦和協辦單位。
(四)承辦單位接到提案交辦件後,應及時制定辦理方案,部署辦理工作,並於六個月之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提案者,並報市委黨代表聯絡工作機構。
(五)黨代表聯絡工作機構應當將當年提案的辦理情況匯總後,上報市委,以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並在下一次黨代表大會上報告。
第九條提議建議。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由個人或以聯名方式,採用書面形式向市委提出屬於市黨代表大會和市委職權範圍內的提議;可以通過參加座談會、列席會議、電話、信件、網路等方式,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黨的建設等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檔案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代表的提議、意見和建議,應當在調查研究、認真準備的基礎上提出,一事一議,簡明扼要。提議在送呈市委有關負責同志閱示之前,可以要求撤回。
(二)代表提出的提議、意見和建議,由市委黨代表聯絡工作機構負責受理,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委同意後,轉交承辦單位黨組織辦理。對經審核不列為提議受理的,由黨代表聯絡工作機構向代表說明情況。
(三)有關黨組織和黨的工作部門對代表所提意見和建議要認真處理,承辦單位接到提議交辦件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結,並將辦理結果以書面形式答覆代表,同時抄送市委黨代表聯絡工作機構。
第十條代表對提案、提議辦理情況和答覆結果不滿意的,市委應當責成有關黨組織或者有關部門、單位重新辦理和答覆。對代表提出的提案、提議、意見和建議不按規定和要求辦理的,由市委對有關黨組織或部門、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市委每年要聽取市黨代表大會代表提案、提議、意見和建議的辦理情況的報告。
第十一條質詢詢問。黨代表大會代表可就市黨代表大會和市委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黨員民眾關注、反映強烈的問題,向市黨代表大會和市委提出質詢。
(一)質詢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並署上代表姓名。質詢應按代表質詢、被質詢對象答覆說明、答覆結果測評、被質詢對象表態的程式進行。質詢者可要求撤回質詢。
(二)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以代表團為單位或代表10人以上(含10人)聯名可提出質詢。質詢案由大會秘書處受理,大會主席團決定,被質詢單位答覆。
(三)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由個人或聯名方式提出質詢。質詢案由市委黨代表聯絡工作機構受理,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委同意後,由被質詢單位答覆。
(四)被質詢的部門、單位應認真辦理質詢案,並於一個月之內向代表作出書面答覆,同時抄送市委黨代表聯絡工作機構。
(五)黨代表大會代表可就黨的建設、經濟社會發展等問題,向市委及其所屬黨組織或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詢問。詢問可口頭提出,也可書面提出。
(六)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詢問分別由大會秘書處和市委黨代表聯絡工作機構受理,並根據詢問的對象、內容,決定受詢問單位。受詢問單位應在15日之內作出答覆,能夠馬上答覆的應及時答覆。
第十二條視察調研。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委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黨代表大會代表對重要工作進行視察,對涉及黨的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重大課題進行調研。
(一)黨代表大會代表受市委的委託,可在全市對涉及市黨代表大會和市委職權範圍內的有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進行調研。代表調研活動由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二)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市委的安排,圍繞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開展視察。視察活動由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三)代表視察、調研活動主要採取實地察看、聽取匯報、個別走訪、召開座談會、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進行。調研、視察工作結束後,黨代表大會代表應及時向市委提交書面報告,提供決策依據,並抄送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
(四)代表視察、調研活動原則上每年安排二次,代表在視察調研中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三條參加民主推薦和民主評議。黨代表大會代表根據市委安排,參加市上重要幹部的民主推薦;參加對市委、市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市委常委會工作的評議。參加民主推薦和民主評議工作由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負責與有關部門溝通銜接組織實施。
(一)參加民主推薦、民主評議的市黨代表大會基層代表人數不少於參加推薦、評議人員總數的5%—10%。
(二)黨代表大會代表對市委常委會工作的評議,一般結合上級黨組織對市黨政領導班子的定期考核工作進行。參加民主評議的人數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聯繫黨員民眾。黨代表大會代表要聯繫所在選舉單位1—2個基層黨組織和3—5名黨員民眾,重點聯繫生活困難黨員民眾、老黨員和業務骨幹、致富帶頭人。通過參加黨內活動、走訪談心、開展調研、組織懇談以及書信、電話、網路交流等方式,與基層黨員和民眾加強聯繫,宣傳黨的方針政策,通報市委和市黨代表大會重大決策以及重要活動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向黨員民眾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廣泛徵求黨員民眾的意見建議,及時通過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向上級黨組織反饋。代表中的黨員領導幹部,每人還應有基層黨建工作聯繫點。
第十五條列席有關會議。黨代表大會代表應邀可列席市委召開的有關會議,並根據會議內容和要求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參與討論和研究問題。每位代表在任期內至少列席一次會議。
(一)黨代表大會代表可應邀列席市委全委會、全委擴大會議、常委會議、市紀委全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黨委中心組學習會議等黨內有關重要會議。
(二)黨代表大會代表可應邀列席下級黨的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或所在地黨組織召開的有關會議。

第四章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

第十六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在市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各級黨政組織、社會組織要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履行代表職責提供保障。
第十七條建立聯繫代表制度,健全聯絡工作機構,切實加強組織保障。
(一)市委委員、市紀委委員應採取適當方式加強與市黨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市委常委應聯繫2—3名市黨代表大會代表中的基層代表,到基層檢查工作和調查研究,應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特別是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向有關部門轉達代表提出的問題。
(二)市委應成立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按不少於市黨代表大會代表總數1%的比例配備人員編制,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黨代表開展活動,做好代表日常聯絡服務等工作。
(三)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便於組織、便於開展活動、便於發揮作用和就近、就地原則,黨代表聯絡機構按選舉單位、地區或行業將每位代表編入一個代表組。代表人數較多的團,可按10—15人編組。各代表組一般每年應組織活動一次以上。
(四)為便於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工作,由黨代表大會負責為代表統一制發代表證。代表履行職責時應佩戴代表證。
第十八條建立代表培訓制度,增強代表意識,提高履職能力。
(一)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負責制定代表培訓規劃,採取專題輔導、脫產培訓、參觀考察、經驗交流和代表論壇等方式,組織黨代表大會代表學習黨的理論政策,了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熟悉開展工作的程式。
(二)市委應依託黨校、黨員教育培訓基地和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網路,加強代表培訓的師資力量建設。
(三)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應建立代表學習培訓檔案,有計畫地組織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初任培訓、履職輪訓和專題調訓,保證代表在任期內至少培訓一次。
第十九條實行重要情況通報和重大決策、重要事項徵求代表意見制度,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民主權利。
(一)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尊重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依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行使代表權利,保障代表知情權、審議權、表決權、建議權、選舉權、監督權等權利的落實。
(二)市委應採取召開情況通報會、印發情況通報、工作通訊等方式,及時向代表通報黨的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及黨內其他重要情況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黨的建設等方面工作情況。在重大問題決策和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採用召開座談會、列席會議、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形式,徵求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三)黨代表大會召開前,市委應通過召開座談會、印發書面徵求意見稿等方式,徵求市本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對市委、市紀委報告稿的意見。
(四)市委全委會、常委會或其他重要會議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前7日向市黨代表大會代表徵求對會議有關事項的意見,還可邀請有關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保障代表工作時間,落實代表活動經費,切實為代表發揮作用提供服務。
(一)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黨代表大會,市委、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及代表組安排的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應給予時間保障,並提供相應便利條件。代表依照上述規定履行職責,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其他待遇。
(二)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工作經費、代表履行職責的活動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黨代表活動經費比照市人大代表活動經費標準執行,由市財政部門撥付,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三)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按照市委安排開展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由黨代表聯絡機構負責給予適當補貼,補貼參照公務員出差補助標準發放。
(四)各級黨組織應在語言文字、生活習慣等方面給予少數民族代表以必要的幫助和照顧。
第二十一條強化代表監督約束,保障代表合法權益,確保代表依法履行職責。
(一)市委和黨代表大會代表所在黨組織、所在選舉單位的黨員,可以通過一定方式,了解代表開展工作情況。
(二)代表原則上在任期內應向所在選舉單位黨員民眾述職一次,報告履職情況,並接受民主評議。
(三)黨代表大會代表工作單位或者通訊地址變動的,代表應及時告知原選舉單位和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
(四)黨代表大會代表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在行使代表權利時違反黨的章程、黨內各項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
2.不準在開展視察調研、提案提議、推薦評議等工作中歪曲事實、違反規定、謀取私利;
3.不準在代表中從事非組織活動;
4.不準無故不參加市黨代表大會、市委和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及代表組安排的活動;
5.不準違反規定接受超標準接待或收受禮物禮券等。
(五)對有義務協助代表開展工作而拒絕履行義務的黨組織和黨員,市委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對妨礙代表開展工作或對代表開展工作進行打擊報復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和停止

第二十二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一般不補選。領導幹部因工作變動,需要增補為黨代表大會代表的,由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提出意見,徵得本人所在黨組織和有關選舉單位黨組織同意後,報市委批准。
第二十三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
(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被停止黨籍,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四)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代表資格的。
第二十四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執行代表職務:
(一)組織關係遷出市黨代表大會所屬範圍的;
(二)調離市黨代表大會所屬範圍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
第二十五條終止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或者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由所在選舉單位或者基層黨組織提出意見,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複審後,報市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委或市委常委會決定。終止資格的,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終止的,不再恢復為本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因組織關係遷回或調回市黨代表大會所屬範圍工作等,經市委黨代表聯絡機構審查,報市委批准,恢復執行代表職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縣(區)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區)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的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制度,並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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