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工作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黨政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工作規定
200312
中辦發[2003]3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建立科學規範的黨政領導班子後備幹部(以下簡稱後備幹部)工作制度,培養造就一支認真學習貫徹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能夠擔當重任、經得起風浪考驗、年輕優秀、有發展潛力的後備幹部隊伍,加強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建設,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後繼有人和國家長治久安,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各 級黨政領導班子建設的實際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後備幹部隊伍應當素質優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
第三條 後備幹部工作必須堅持《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有關原則,還應當做到:
(一)注重發展潛力,重視培養提高;
(二)堅持備用結合,實行動態管理;
(三)服從工作大局,統一調配使用。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後備幹部: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委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的後備幹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 (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的後備幹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的後備幹部。
第五條 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 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負責。
實行幹部雙重管理的單位,其後備幹部的管理與幹部管理許可權一致。
第二章 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 後備幹部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後備幹部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一)正職後備幹部,一般應當是同級副職。特別優秀、發展潛力大的下一級正職,也可以列為上一級正職的後備幹部。
(二)副職後備幹部,一般應當是下一級正職。特別優秀、發展潛力大的下一級副職,也可以列為上一級副職的後備幹部。
(三)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廳級以上後備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基層領導工作經歷。
(五)身體健康。
第三章 數量和結構
第八條 後備幹部的數量一般按照領導班子職數正職1:2和副職1:1的比例確定。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中情況特殊的單位,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比例可以靈活掌握。
第九條 後備幹部隊伍應當形成合理結構:
(一)省部級後備幹部一般應當以,50歲以下的幹部為主體;45歲以下的後備幹部,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一般要有1至2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要有5名以上。其他各級後備幹部要按照中央關於黨政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要求,保持合理的年齡結構。
(二)後備幹部隊伍中,條件比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選,一般不少於同級後備幹部總數的三分之一。
(三)後備幹部隊伍中女幹部的比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應當不少於15%,縣(市、區、旗)應當不少於20%。黨政機關各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後備幹部隊伍中,也要有一定數量的女幹部。需要配備少數民族幹部的黨政領導班子,其後備幹部中應當有少數 民族幹部; 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後備幹部隊伍中少數民族幹部的數量,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確定。根據工作需要,後備幹部隊伍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非中共黨員幹部。
(四)後備幹部隊伍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幹部,形成合理的專業和知識結構。
第四章 選 拔
第十條 選拔後備幹部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正職後備幹部,由上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在一定範圍內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議人選名單,報黨委(黨組)研究認定。
(二)副職後備幹部,由呈報單位黨委(黨組)依據民主推薦情況和班子結構要求,在進行適當了解後,集體研究提出建議人選名單,報上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後備幹部人選由上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實行差額考察認定。後備幹部名單以適當形式向呈報單位黨委(黨組)反饋。
第十一條 選拔後備幹部必須按照規定的條件和資格嚴格把關,特別要把好政治關。要全面考察建議人選的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發展潛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領域和主要專長。
第十二條 選拔後備幹部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開推薦渠道,擴大選人視野,不僅要從黨政機關選拔,還應當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地廳級以上黨政機關各部門的後備幹部,可以在本系統範圍內選拔。
第十三條 選拔後備幹部工作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結合領導班子換屆、調整工作一併進行。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中’暫時不能提拔使用的優秀年輕幹部,如符合後備幹部條件,可以按照規定程式列入相應的後備幹部名單。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黨政領導班子與地廳級以上黨政機關工作部門的後備幹部有的可以交叉。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時在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非中共黨員幹部中定向選拔後備幹部。
第五章 培 養
第十六條 後備幹部選定後,要確定培養方向,制定培養計畫,落實培養措施。
第十七條 培養後備幹部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全面提高素質。堅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擺在首位,著重加強黨性修養、理論學習和實踐鍛鍊,提高科學判斷形勢的能力、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應對複雜局面的能力、依法執政的能力、總攬全局的能力。要重點做好黨政正職和條件比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後備幹部的培養工作。
第十八條 對後備幹部應當進行較為系統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訓;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培訓;政治、經濟、科技、法律、歷史和其他相關知識的培訓。
應當根據不同類別、不同層次後備幹部的特點和幹部本人的實際情況,有計畫、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主要採取以下形式:選送到黨校、行政院校和高等院校學習深造;組織到經濟相對發達地區、革命老區或者國外、境外考察和培訓;組織對改革發展穩定中的實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或者理論研討。
後備幹部在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1時間,5年內累計不得少於3個月。
第十九條 加強後備幹部的實踐鍛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要採取以下形式:實行崗位輪換,安排分管常務工作或者擔任其他與培養方向相關的重要職務;分配急、難、險、重的工作任務,選派到基層特別是環境複雜、條件艱苦地區或者經濟相對發達地區,以及企業、重點建設工程單位任職、掛職;選調到上級黨政機關掛職、任職等。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條 建立後備幹部檔案。後備幹部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後備幹部簡要情況登記表、考察材料及培養方案、民主推薦情況、民主評議情況、考核情況、培養和獎懲情況等。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後備幹部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建立後備幹部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學化。
第二十一條 後備幹部隊伍數量和結構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調整充實。
後備幹部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調整出後備幹部名單: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發現問題,不宜提拔使用;
(二)工作失職,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
(三)工作實績不突出,發展潛力不大;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
(五)作風不實,威信不高,民眾意見較大;
(六)由於健康原因,不能擔負繁重工作任務;
(七)年齡偏大;
(八)因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作為後備幹部。
下級黨委(黨組)要及時上報後備幹部的考核、職務變動以及獎懲等情況。擬對後備幹部名單進行調整充實的,要及時向上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上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要及時考察認定。
第二十二條 後備幹部因組織需要調動工作時,如管理關係發生變化,原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後備幹部檔案轉交新的管理部門,由調入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後備幹部選拔程式重新研究是否列為後備幹部。
第七章 任 用
第二十三條 對德才兼備、實績突出、民眾公認、各方麵條件比較成熟的後備幹部,根據工作需要,予以任用。上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在不同地區、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統一調配使用後備幹部,最佳化後備幹部資源配置。
第二十四條 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後備幹部中選拔。需從後備幹部名單以外提拔的,呈報單位應當說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後備幹部參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後備幹部。
第八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六條 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對後備幹部工作負有主要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負有相應責任。黨委(黨組)要把後備幹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每年聽取1至2次後備幹部工作的匯報,研究解決後備幹部工作中的問題。要把培養選拔後備幹部工作的情況作為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後備幹部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督促檢查由組織(人事)部門具體負責。
第九章 紀 律
第二十八條 後備幹部工作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的紀律規定。
第二十九條 要嚴格控制後備幹部名單及有關材料的知情、參與範圍,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成員後備幹部,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監管的企業領導成員後備人選,其選拔、培養、管理、任用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後備幹部工作規定,由中央軍委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黨政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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