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選調生的管理,促進選調生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加快選調生成長步伐,更好地適應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需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選調生,系省委組織部從高等院校選調並分配到我市基層單位工作的優秀畢業生。
第三條 做好選調生工作要堅持以下原則:
1.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2.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原則;
3.因人制宜、發揮專長的原則;
4.嚴格要求、大膽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接收及安置
第四條 省管選調生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聯合進行國家公務員資格考試,並取得公務員資格。分配到我市的選調生一年使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由市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辦理轉正定級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五條 市委組織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各縣(區)及市直單位提出的需求計畫,制定省管選調生分配方案。各縣(區)和市直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具體工作,並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分配到縣(區)的選調生,原則上要安排到鄉(鎮)、街道和行政村等基層單位工作;碩士生及緊缺專業的優秀本科生,經市委組織部同意,也可安排到各縣(區)或市直機關單位工作。
第六條 分配到市直機關及各縣(區)機關、鄉(鎮)、街道、行政村工作的省管選調生,列入行政編制,按國家公務員管理,所需編制在本地本部門編制總額內解決。自願到少數民族自治鄉鎮、貧困村工作的選調生,可享受省委辦發〔2001〕58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在機構改革期間,對工作尚未滿二年,年度考核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選調生,不能作為分流、精簡對象。
第三章 培養管理
第八條 選調生的培養教育,堅持“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針對每位選調生的不同特點和所從事的工作,由組織部門和所在單位制定具體培養目標和措施。
第九條 搞好崗前培訓。選調生上崗前,由市委組織部組織一次集中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的基本知識、法律法規及廉潔勤政方面的教育;各縣(區)委組織部也要採取一定形式,向分配到本縣(區)的選調生介紹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風土人情、選調生成長的經驗以及到工作崗位後應注意的問題等,做好選調生上崗前的培訓工作。
第十條 重視思想教育。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經常與選調生談話,及時把握他們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結合選調生的思想實際,經常對他們進行理想信念和黨的宗旨教育,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和愛崗敬業等方面的教育。通過談心、上黨課和民主生活會等形式,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正確認識國情、民情,堅定共產主義理想信念,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建立起與人民民眾的深厚感情,做到熱愛基層、安心基層、服務基層。
第十一條 抓好理論學習。市委組織部每2-3年在市委黨校舉辦一期選調生專題培訓班,同時,選派選調生參加省、市組織的有關幹部培訓班。各縣(區)也要利用黨校、幹校等理論教育陣地,加強對選調生的理論教育。原則上選調生工作兩年左右應安排其到黨校或幹校進行一次系統培訓,重點學好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以及市場經濟、法律、科技等知識。
第十二條 提高業務素質。根據選調生的特點和工作分工,有計畫地組織他們參加業務培訓,使其儘快掌握所任職位必需的知識,儘快適應工作環境,提高工作能力。優先安排他們到發達地區考察學習,幫助他們開闊視野,增長見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三條 加強實踐鍛鍊。省管選調生在基層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能少於兩年。確因工作需要調入縣以上機關工作的,也必須在基層工作滿一年,並事前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同意。加強實踐鍛鍊,主要採取以下幾種形式:
1.交流掛職。要有計畫地安排一定數量的選調生,到上級機關和經濟發達地區或者跨縣(區)、跨鄉(鎮)掛職工作,增強他們在不同層次、不同環境下工作的經驗。
2.崗位輪換。選調生在同一崗位上工作2-3年,原則上要進行崗位輪換,以積累多方面的工作經驗。
3.基層實踐。定期有計畫、有組織、有針對性地選派在機關工作的選調生到全市特色產業和產業優勢比較明顯的鄉(鎮)、街道、村、社區進行調查實踐、鍛鍊提高;有意識地安排選調生到條件比較艱苦的地方從事急、難、險、重的工作,也可根據需要安排到居委會或村任職,讓他們在艱苦、複雜的環境中磨鍊成長。
第十四條 政治生活上關心。讓他們列席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檔案。對選調生中的團員,要積極培養,熱情幫助,及時吸收他們入黨。要關心選調生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幫助他們解決後顧之憂。
第十五條 嚴格管理監督。建立健全選調生學習、考核、培訓、廉政建設、情況報告、座談交流等管理監督制度,用制度規範和約束選調生的言行。對他們的成績和進步,要及時給予表揚和鼓勵,對存在的弱點和不足,要熱情耐心進行幫助,對出現的一些苗頭性問題,要及時指出,使其防微杜漸,經受住考驗。
第十六條 實行培養管理責任制。選調生所在單位對每名選調生都要制定具體培養措施,並指定一名單位領導同志負責做好傳、幫、帶、管等工作,抓好培養措施的具體落實。
第十七條 市委組織部要建立選調生電子信息檔案和考核制度,對選調生基層鍛鍊期間的表現進行全程跟蹤、動態管理,及時掌握了解選調生的思想動態及工作表現,有針對性地指導縣(區)委組織部和有關單位搞好選調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堅持實行選調生動態管理,根據考核考察情況,對那些不適合繼續做黨政領導幹部培養對象的選調生,要及時調整到有利於他們發揮作用的其他崗位工作。對那些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有問題的,本人不願在基層繼續工作的,健康狀況不好的,不能適應繁重工作任務需要,以及有其它不良表現的,及時調整出選調生名單。調整選調生,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縣(區)組織部門和市直單位黨委(黨組)提出意見,市委組織部上報省委組織部同意。
第四章 選拔使用
第十九條 選調生的選拔使用,要堅持幹部隊伍建設“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進一步解放思想,不拘一格,大膽使用。
第二十條 選調生在基層工作兩年後,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的統一安排,由市、縣(區)組織部門負責對選調生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和各級黨政機關空編及人員需求情況,對選調生擇優推薦選拔任用,適合到黨政機關工作的,可選拔到縣以上黨政機關工作;對確屬不適合從事黨政工作的選調生,可根據其所學專業安排到對口事業單位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選調生的使用要體現優先的原則。對經過一定時間鍛鍊,表現突出、有發展潛力、符合後備幹部條件的選調生,可按程式列入適當級別的後備幹部名單。對在基層經過較長時間鍛鍊,工作實績突出,符合幹部晉升條件,適合從事鄉鎮領導工作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選拔到鄉鎮、街道領導班子中任職;公開選拔領導幹部時,可廣泛動員優秀選調生積極參與競爭;領導班子換屆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選調生。
第二十二條 縣以上機關補充工作人員,要優先從選調生中選拔。選拔工作採取考試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需求比較集中,需求量較多時,由用人單位提出需求數量及條件,市委組織部或縣(區)委組織部會同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在選調生中組織報名,通過考試考核,擇優選拔。對個別急需的,可由組織部門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從優秀選調生中推薦選拔。
第二十三條 選調生因提拔交流、經考試或推薦到縣以上機關工作時,所在縣(區)委組織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積極支持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為了做好選調生推薦使用工作,各縣(區)委組織部要在每年考察的基礎上掌握一批優秀選調生名單,並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對優秀選調生要做好跟蹤考察,及時提出使用意見和建議,優先提拔或推薦到上級機關。優秀選調生數量,原則上按選調生總數1:4的比例掌握。優秀選調生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調整一次。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五條 市委組織部主要是協同省委組織部做好省管選調生的巨觀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政策規定督促落實;定期安排實踐鍛鍊、舉辦選調生培訓班、選調生工作座談會或工作經驗交流會,總結經驗,推廣典型;指導各縣(區)委組織部和有關單位做好選調生培養使用工作;每年年底向省委組織部寫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縣(區)委組織部和有關市直單位,負責做好選調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選調生培養措施,經常了解掌握選調生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全面掌握選調生表現情況和工作管理情況,對表現突出的,及時提出安排使用意見;要不定期召開選調生座談交流會;結合幹部年度考核,每年對選調生進行一次全面考察,逐人形成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檔案並報市委組織部;每年十一月份對本縣(區)和本單位選調生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總結檢查,並上報市委組織部。
第二十七條 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有關企、事業單位黨委,負責落實好上級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好選調生培養措施,幫助選調生解決工作、生活、學習等方面的困難,為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定期向上級組織部門匯報選調生成長鍛鍊情況,提供選調生工作業績、學習培訓和考察考核的檔案材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原則上工作滿10年和已提拔擔任副縣(處)級以上職務的選調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納入正常管理,不再作為選調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選調生的職務調整和工作變動情況,各縣(區)委組織部和有關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共平涼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