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民事立法確認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形式。和“明示形式”相對。是指不依賴語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過某種事實即可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形式。行為人雖然並沒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認定行為人的某種客觀事實狀態就是表達同意進行民事活動的意思。

簡介

默示形式又可分為 作為的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前者指當事人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行為將其內在意思表現於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據嘗試、交易習慣或相互之間的默契,推知當事人已作某種意思表示,從而使法律行為成立。後者指既無語言表示又無行為表示的消極行為。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不作為的默示即沉默也可被視為已構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為成立。

相關法律

法律對民事法律行為的默示形式是有嚴格限定的。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認定行為人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其意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2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