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物價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州委〔2010〕15號)和黔西南州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州直各部門“三定”工作的實施意見》(州機編字〔2010〕1號)檔案精神,設立州物價局(副縣級),由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貴州省價格條例》、《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地方性價格、收費管理辦法。
(二)負責全州市場價格的巨觀調控,提出全州控制物價總水平的目標、調控措施和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價格調整、改革的年審計畫和中、長期規劃;參與生產、流通等領域和計畫、財稅、金融等相關方面經濟關係的協調;指導和參與行業價格(收費)管理;指導縣(市)的物價工作。
(三)負責管理由州定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審定和調整州管商品價格、經營性收費管理辦法、作價(收費)原則和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檢年審制度。
(四)負責全州價格監審,對經營者定價實行間接管理,指導和監督市場交易中的價格活動,規範市場價格行為。
(五)建立和完善價格調控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我州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和專項調節基金制度。在州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行使基金的管理職能,制定基金管理辦法和使用方案。參與協調和指導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生產的儲備、流通。
(六)協調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的價格爭議,處理價格糾紛;組織指導行業價格協會工作;組織參與區域經濟市場物價協調,銜接平衡區域市場價格水平。
(七)承擔州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州物價監督檢查工作,查處各種價格(收費)的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受理、複議價格(收費)違法案件和應訴案件;指導全州民眾性物價監督組織開展工作。
(九)負責監測、分析全州市場價格動態,建立健全全州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及時反映有關市場價格的重要情況並提出對策建議,為州人民政府巨觀經濟決策提供依據。
(十)負責全州價格認證和價格認證管理與監督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各類中介機構的價格認證、評估、鑑證工作;參與國有資產和房地產價格以及交通事故、保險賠償中價格評估。
(十一)負責全州主要工農產品、公用事業成本和流通費用的調查及匯總分析。
(十二)宣傳物價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培訓、考核全州物價幹部和企事業單位的物價員、收費員。
(十三)承辦州人民政府、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務、文秘、檔案、保密、離退休幹部服務、印鑑管理、財務和資產管理、對外聯絡及接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事務;負責機關黨務、政工、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目標管理等工作。
(二)收費管理科。
組織實施收費改革方案,貫徹執行《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貴州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加強涉農、涉企、教育、醫療服務、環保等收費管理,不斷規範收費秩序,最佳化收費環境;審核收費項目和標準,核發《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貴州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開展年檢年審工作;協調、處理有關收費爭議。
(三)價格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商品價格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實施上級下達的商品價格調整和改革方案;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指導企業用好市場調節價商品價格定價權和行業組織價格自律工作;協調處理商品價格制定、調整和執行過程中的矛盾和爭議;指導和監督有關業務部門、下級對口單位的價格管理工作。制定調整和審批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內涉及國計民生的水、電、藥品等價格管理辦法。加強藥品價格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省藥品價格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藥品價格改革方案。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規定商品的定價原則、作價辦法,預測價格變化趨勢,提出相應對策。
(四)法規科。
負責全州價格對策研究和價格水平的銜接,提出運用價格手段的政策建議;參與制定、論證價格調整方案,草擬有關價格政策、管理辦法及措施,開展價格理論研究,參與審議涉及價格、收費的有關事宜;組織全州價格法律法規培訓工作;草擬價格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綜合性價格檔案、工作總結;負責編印《黔西南州價格動態》和組織發布市場價格信息工作。
(五)調控科。
組織實施房地產價格改革方案;擬定土地基準價、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和房地產價格管理的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價格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指導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出讓、轉讓的價格管理;管理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典當和其他有償轉讓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等經營活動中的中介服務收費,調查分析市場價格變動情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州價格監測和調控工作,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和非常時期市場價格的波動情況進行調查、預報和分析;對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影響進行跟蹤和反饋;對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和協調製度,並提出政策建議;加強管理工作;參與市場流通體制改革和重要生產資料市場、要素市場、農貿市場的協調工作。
(六)價格監督檢查科(州物價檢查所、價格舉報中心)。
監督檢查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商品和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全州開展反價格欺詐、反壟斷、反暴利等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指導基層物價檢查機構及業務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民眾性的義務價格監督工作;監督檢查明碼標價執行情況,開展物價計量信得過活動和價格服務進萬家活動;負責12358舉報電話的接聽;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關價格問題的諮詢舉報;查處價格違法案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
(七)成本監審科。
負責全州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審核、匯總並按期上報常年定點調查品種、一次性調查品種、專題調查項目和中央規定直報品種的成本調查數據,研究分析成本變化原因,預測成本變化趨勢;負責價格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成本監審和上級委託辦理的定調價項目的成本監審工作,負責為價格巨觀管理服務的成本調查工作。負責對政府管理的價格和收費進行定價和調價前的成本審核或可行性調查研究;加強對不同產品成本收益的分析對比和信息發布工作,引導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經濟效益;調查研究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和農民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及時反映農村經濟生活中的重點和熱點問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對農村市場物價進行管理和監督提供依據。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成本資料庫,研究成本費用構成,分析成本費用變化趨勢,探求價格成本變化規律,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政策提供決策依據。為價格主管部門實施反價格欺詐、反暴利、反低價傾銷等職能,提供成本依據。
(八)基金管理科。
負責對全州價格調節基金和專項基金的徵集、使用進行日常管理。編制價格調節基金和專項基金年度收支預決算;監督、檢查價格調節基金和專項基金的征繳、使用情況和相關政策、決定的執行情況;總結交流在價格調節基金和專項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協調解決價格調節基金和專項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相關問題。探索價格調節基金的調節功能,宣傳、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價格調節基金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草擬全州價格調節基金實施方案、徵收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做好全州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協調工作;負責做好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及跟蹤管理工作;協助州政府做好價格平抑工作,確保我州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協調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專項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和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三、人員編制
州物價局行政編制25名,工勤編制3名,列入州級財政全額預算。
領導職數:局長1名(高配為正縣級),副局長2名(高配為副縣級),紀檢組長1名,科級職數12名。
四、其他事項
州物價局下設事業機構另行文規定。
五、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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