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煤炭、黃金、建築和其他礦山企業的參保人員指為企業工作,並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職工。參保人員名單由企業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
三、煤炭、黃金企業的繳費基數按生產能力確定。實際產量低於核定產量的,按核定產量繳費;實際產量高於核定產量的,按實際產量繳費。繳費標準為煤炭企業按每生產1噸,繳費2元;黃金企業按每生產1兩,繳費35元。參保企業在一個參保年度內未發生工傷事故的,次年繳費標準按煤炭企業每生產1噸,繳費1.5元;黃金企業每生產1兩,繳費25元。參保企業在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工傷事故的,次年繳費標準按煤炭企業每生產1噸,繳費3元;黃金企業每生產1兩,繳費50元。
四、除煤炭、黃金企業外,其他礦山企業,繳費標準為產值的1%。
五、煤炭、黃金、及其他礦山企業實際繳費數額低於全州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計算數額的,則按全州社會平均工資乘以費率(費率為2.2%)再乘以參保人數收繳。
六、建築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分為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管理人員按實名參保,繳費基數低於全州社會平均工資的,按全州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基數高於全州社會平均工資,按實際工資計算;繳費費率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施工人員按單項工程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工程總造價的20%的1.8%,繳費時間為鑑定承包契約之日起至開工之前,參保期限為開工之日起至工程驗收完工之日止。
七、本辦法由黔西南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