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審計信息是指由州審計局辦公室編髮或組稿的《審計簡報》和《審計動態》等材料。
(一)《審計簡報》主要反映審計工作動態以及審計和審計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以及州縣(市)審計機關一般工作情況、審計工作成果、審計工作經驗和做法。
(二)《審計動態》主要反映審計工作動態、審計經驗與交流、審計技術與方法,達到互相學習交流、提高的目的。
第三條 審計信息工作應堅持準確性、時效性、綜合性以及審慎性原則。即審計信息所揭示的問題和情況必須準確無誤;信息發出應當及時,與審計工作的進程協調一致;信息應當注重綜合分析和加工提煉;信息披露的問題應當審慎,綜合考慮信息的社會影響及保密要求。
第四條 審計信息工作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辦公室設專職審計信息員,其工作職責為:制定年度審計信息工作計畫;負責對各科室及縣(市)審計局提出的審計信息進行修改、審核、編髮;圍繞做好審計信息工作不定期的組織座談和研討活動;負責對外聯絡、協調處理有關審計信息方面的工作;負責審計信息工作的考核評比及定期進行情況通報。
第五條 審計信息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編髮:
《審計簡報》、《審計動態》由各縣(市)審計局、州局各科(室)、局人員擬稿,經單位、部門負責人審核、簽發,辦公室進一步核稿,送州局分管局領導簽發。
第六條 報送審計信息的具體要求:
(一)反映審計(審計調查)查出的問題類信息應在審計業務會後以及審計報告正式報出前及時上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亟需引起領導重視的問題,按審慎性原則靈活處理。
(二)全州統一組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實施單位應報送2條審計信息。
(三)審計報告報出後或者已向州(縣)委、州(縣)政府相關領導匯報後,原則上不再向同一單位報送與報告內容相同的信息,應以報送反映整改落實情況的信息為主。
第七條 審計信息的責任劃分如下:
(一)擬稿部門對審計信息反映問題的真性實、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二)辦公室信息審核人員對審計信息的語言邏輯、文字表述和格式負責。
(三)州局分管領導應按照第五條要求對審計信息的報送進行嚴格把關,並負責對審計信息中問題定性,確定審計信息傳送範圍。
第八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報送信息或審計信息因事實不清、數據有誤、定性不準給有關單位和審計工作帶來被動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實行審計信息考核辦法
(一)各縣(市)審計局全年報送的信息採用數不得少於10篇;州局各科室、審核中心不少於2篇。
(二)年度審計信息工作先進集體的評選以完成任務數為基本依據,並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全年至少有1條信息被州委、州政府、審計廳採用。
2.年內沒有錯報信息的現象。
3.通過遠程通訊以電子郵件報送信息。
第十條 通報、表彰、獎勵
(一)州局每年進行一次考評,對全州審計系統信息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予以通報表彰,並給予適當的獎勵。
(二)文稿採用獎勵:
1.審計工作研究方面:凡撰寫審計論文,被省廳或省級報刊採用者,州局按稿酬給予撰稿人同等金額的獎勵。無稿酬者,州局一次性給予50元獎勵;被審計署或國家級報刊採用者,州局按稿酬給予撰稿人雙陪金額的獎勵。無稿酬者,州局一次性給予100元獎勵。
2.審計信息方面: 被州局《審計簡報》和《審計動態》採用一篇, 獎勵20元。同一稿件被審計系統內部逐級採用的,以累計疊加法計算獎勵。
3、凡與審計工作無關的文字材料,不予獎勵;州級以下(不含州級)報刊、廣播、電視採用的也不予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州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