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城鎮廉租住房資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財政部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2006〕25號)和省財政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關於轉發財政部、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的通知》(黔財綜字〔2007〕32號)等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城鎮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發放和管理。
第三條 城鎮廉租住房資金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對資金來源、資金儲存、資金安排、資金撥付、申請撥款程式及資金使用和發放進行監督。
第四條 州、縣市(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並對使用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審核廉租住房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州、縣市(開發區)房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資金的使用和發放工作。縣市(開發區)民政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廉租住房資金的使用和發放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主要來源有:
(一)州、縣市(開發區)財政部門從2007年起根據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狀況,每年在預算編制時安排一定額度的資金確保廉租住房建設。
(二)各縣市(開發區)財政部門每年應從留歸本級的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資金用於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具體按照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用後餘額的10%核定。
(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後的餘額用作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補充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社會各界捐贈的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應按規定繳入地方同級國庫。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第六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用於歸集從財政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讓淨收益和社會多渠道籌集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房管部門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必須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項目預算,並按同級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八條 州、縣市(開發區)房管部門對應設立廉租住房資金專用帳戶,管理和核算從財政專戶撥付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前,各縣市(開發區)要根據本地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補貼對象、補貼標準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房管部門在七個工作日內,將廉租住房補貼發放到承租人,在發放後十日內,將廉租住房補貼發放報表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州房管部門,州房管部門按季度匯總後將廉租住房補貼發放報表上報有關部門。
廉租住房的建設,應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將城鎮廉租住房建設工程統一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實行公開招標,降低城鎮廉租住房建設成本。
第九條 州、縣市(開發區)房管部門牽頭負責召集民政、物價等相關部門對下一年度本區域內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等進行摸底測定。
第十條 廉租住房資金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作他用。城鎮廉租住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嚴把廉租住房資金使用關。
廉租住房資金要建立嚴格的檢查制度,對違紀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人員予與處罰,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州、縣市(開發區)民政、房管部門應當對配租家庭的成員、收入和住房等狀況按年度進行覆核。對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超過黔西南州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條件的,應按相關規定取消各種配租方式。
第十二條 各縣市的廉租住房資金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州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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