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由貴州省黔西南州頒布的低保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背景介紹

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全國基層低保規範化建設暫行評估標準》、《貴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黔西南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黔西南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內容主體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制,促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廉潔高效、公正透明。

第二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為重大民生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人民政府是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體,負行政主體責任。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負總責,政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要求落實好轄區內城鄉低保工作所需低保資金、工作經費、專門工作機構、辦公場所、人員及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城鄉低保工作業務審查、審核、審批和行使管理職權的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城鄉低保對象。

第四條 全州城鄉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民眾公認的原則,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廣泛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城鄉低保工作的組織或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村(居、社區)委會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承擔本轄區城鄉低保工作的審查和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對低保申請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每一個提交低保申請的居民要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審批表》,對申請人自述情況是否符合低保條件且能夠答覆申請人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申請人書面答覆意見。對申請人自述情況不能馬上答覆,而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在申請人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審批表》後,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所有證明材料,並在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齊全後,村(居、社區)委會最低生活保障評議小組通過詢問、入戶調查等方式,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採取聽證和張榜公布的形式徵求民眾意見後,再以書面形式明確答覆低保申請人。

按照有關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低保工作受理、走訪調查、民主評議等工作,對申請人人戶分離的,可適當延長時間,但延長時間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同時應及時將審查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村(居、社區)委會每季度(或每半年)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低保對象進行民主評議,定期對低保對象保障人口、標準、保障金額進行張榜公示,建立低保檔案。通過定期和不定期入戶走訪,準確掌握本轄區每一戶城鄉低保戶每月的家庭生活變化情況,落實動態管理制度。組織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開展公益活動,對不履行應盡義務的低保對象承擔舉證責任。

積極宣傳低保政策,使低保戶全面了解低保方面的各項救助政策。掌握低保戶的思想動態和對低保工作的意見,並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匯報。

做好低保對象的檔案管理、數據統計和信息網路管理數據錄入工作,確保錄入數據準確,原始材料完好無損。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城鄉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審核,指導和監督村(居、社區)委會低保工作,協調村(居、社區)委會開展好低保工作。

對低保申請人、上訪人、舉報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

對提出低保申請且登記後的,應在當日進行受理;對上訪、舉報事件,應有詳實的舉報記錄及調查處理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向上訪人或舉報人提交書面處理意見。

評審小組對村(居、社區)委會上報的申請低保材料進行初審。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入戶走訪、調查核實等方式,對申請低保的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對初審結果進行張榜公布,民眾無異議後,將審核意見報縣(市)、頂效開發區民政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低保戶家庭人口、收入變化等情況進行分類近期核查,特殊情況隨時複審,並對村(居、社區)低保對象公示情況進行督查。低保家庭人口和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辦理變更或終止手續。

全面推行低保資金社會化發放,定期準確社會化發放低保資金。

對城市低保錄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統的數據進行初審,準確錄入農村低保基礎數據,實現低保信息網路化管理。

(三)縣(市)、頂效開發區民政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低保工作管理和審批,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基層單位的管理和審核工作。

對低保申請人、上訪人、舉報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對於提出低保申請的,登記後應在當日移交給申請人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處理;對於上訪、舉報事件應有詳實的舉報記錄及調查處理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向上訪人或舉報人提交書面處理意見。

縣(市)、頂效開發區民政局按有關規定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審批,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複審不符合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決定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需要發放證件的及時發放相關證件。

以入戶走訪、調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對低保對象審批情況、動態管理情況以及家庭生活情況進行抽查、複審,每年抽查、複審戶數不低於本轄區低保總戶數的5%。每季度對基層低保資金使用、發放等情況督促檢查一次。

做好低保信息資料庫管理工作,及時準確上報各種表冊和相關資料。

定期對基層低保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四)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低保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經濟貿易、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企業協助鄉(鎮、街道辦事處)及民政部門做好低保申請家庭收入核實工作,負責出具有關收入證明材料。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城鄉低保資金的審計、監察和對低保工作中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

第六條 城鄉低保對象的責任和義務:

定期申報家庭有關情況。每季度末到所在村(居、社區)委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居住地等變化情況。

參加公益性服務勞動。在法定就業年齡範圍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每月至少應參加1次村(居、社區)委會組織的公益性服務勞動。

接受低保管理機關調查。低保對象應積極接受、配合各級低保管理機關的調查,主動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情況,並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法律責任,不得無理取鬧,辱罵、毆打低保工作人員。

接受民眾監督。低保對象應主動接受社會對其家庭收入、生活狀況的監督。

第七條 城鄉低保工作中分承辦人、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和相關人員。

承辦人是指在低保工作組織或機構中從事具體工作人員;直接責任人是指擁有低保管理和審查、審核、審批職權的工作人員;主管責任人是指在擁有低保管理和審查、審核、審批職權的組織或機構中擔任主管領導的負責人員;相關人員是指與低保管理審批機構有領導關係、監督關係等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

第八條 在城鄉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和社會影響單獨或同時追究承辦人、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接待低保申請人、民眾來訪時,不按規定工作程式辦理的;接待來訪時,政策解釋不準確、搪塞推諉、態度生硬、服務意識差,給低保工作造成負面影響,發生越級上訪事件的。

(二)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簽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見的;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見的。

(三)對不符合減發、增發、停發低保金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減發、增發、停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見的;對符合減發、增發、停發低保金條件的家庭不簽署同意減發、增發、停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見的。

(四)濫用職權、優親厚友,擅自改變城鄉低保待遇享受範圍和標準的。

(五)從事管理和審批工作人員丟失、毀損相關材料的。

(六)低保信息網路管理系統數據不合格率達到2%的。

(七)不按規定時限、許可權或違反規定程式進行審批的。

(八)不按規定時限進行複查,不掌握低保對象家庭生活狀況,低保對象家庭生活狀況發生變化未及時進行調整,導致應保盡保、分類施保不能落實或低保金流失的。

(九)玩忽職守、擅自改變低保金用途的。

(十)弄虛作假,利用工作便利騙取低保金的。

(十一)徇私舞弊,貪污、擠占、挪用、扣壓、拖欠低保金的。

(十二)向低保申請人索要財物,收受申請人錢物,刁難申請人的。

(十三)在開展低保工作過程中,上訪率大、工作質量低、民眾綜合評價不好的。

(十四)在低保資金管理中,沒有按時足額撥付到位,影響資金髮放的。

(十五)在低保資金管理中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 低保工作人員責任追究方式:

(一)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五)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責任追究:

(一)採取虛報、隱瞞、仿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核、審批機關的。

(三)在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不履行應盡義務的。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責任追究方式:

(一)批評教育。

(二)暫緩或取消低保待遇。

(三)追回其違反規定領取的低保金。

(四)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過錯行為程度和社會影響,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併使用。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和對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不得違法將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拆遷戶、移民、企業改制人員等對象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在縣(市)、頂效開發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管轄範圍,由於政府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民眾對城鄉低保工作反映強烈,引發群體事件的,根據情節輕重,建議由組織部門對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誡免談話;監察部門給予政紀處分;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因管理和審批行為發生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造成國家賠償的,由直接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免於承擔:

(一)發現錯誤審查、審核、審批後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後果和影響的;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審查、審核、審批延誤期限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黔西南州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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