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節約能源的源頭管理,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節約資源基本國策,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促進全州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意見》,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本州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黔西南州經濟貿易局是本州的節能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的監督管理和審查工作;各縣(市)、頂效開發區節能主管部門按照層級管理許可權負責其轄區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的監督管理和審查工作。發改、建設、交通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必須包括節能分析篇(章)(以下簡稱節能篇)、節能評估機構的節能評估報告和節能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項目批覆檔案或請示檔案必須包括對節能評估和審查結果的批覆或請示內容。凡新增年綜合用能3000噸標準煤(含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必須要獨立編制節能篇,節能篇須經節能評估機構進行節能評估,出具節能評估報告,節能主管部門按固定資產項目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其組織專題節能審查。節能評估機構的節能評估結論和節能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是各級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機關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准、備案的前置條件。凡新增年綜合用能1000噸標準煤以上、3000噸標準煤以下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申請報告必須包括節能篇,由節能主管部門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許可權進行節能審查。節能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是各級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機關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准、備案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沒有編制節能篇、已編制節能篇但未經節能評估和審查或經節能評估和審查,不符合有關節能標準、節能設計規範和高耗能產品單位能耗限額標準要求的項目,依法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備案的機關一律不準審批、核准、備案和向省、國家有關項目審批、核准機關推薦上報。項目的節能評估檔案自審查批准之日起超過三年(或與項目本體一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其節能評估應當重新進行,並報原審查部門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六條 節能主管部門對節能評估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節能篇進行審查,必須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提出節能審查意見或請示意見。
第七條 節能主管部門有權對超過本州同行業單位產品平均能耗的項目或超過國家、省單位產品能耗定額的項目,提出質疑和否定。
第八條節能篇編制應當包括以下有關內容:
(一)項目選擇能源品種的合理性比較分析;
(二)項目能耗指標:分品種實物能耗總量、綜合能耗總量、單位產品(產值)綜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工藝)能耗等;
(三)能耗分析:單位產品能耗、主要工序(藝)能耗指標與國際、國內對比分析,設計指標應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有條件的重點產品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四)主要工藝流程採取的節能新工藝、新技術,主要工藝設備的能效指標;
(五)主要耗能設備和換熱設備的熱效率和熱力指標;
(六)餘熱、余壓和放散可燃氣體的回收利用;
(七)爐窯、熱力管網系統的保溫;
(八)能源計量儀表的配備和設定;
(九)工業鍋爐的熱電聯產等其他單列節能工程;
(十)供、變電系統的能效指標和節能措施,泵類、風機和空氣壓縮機等通用機械設備的能效指標;
(十一)工業用水的數量和有關用水指標,節約用水的新技術和工業廢水的回收利用情況;
(十二)建築能耗指標:含採暖、空調、照明、熱水和燃料的實物能耗和綜合能耗總量,生產、管理部門和公共附屬建築結構保溫隔熱水平(外牆、屋頂、地板傳熱系統和門窗密封指標、級別)和單位面積能耗指數水平;
(十三)節能建築設備與產品的採用;
(十四)資源綜合利用、循環利用、清潔生產等措施;
(十五)項目能源供應保障情況。
第九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評估機構按照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技術標準規範以及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節能技術、工藝、設備、公用工程等進行節能綜合評估。
第十條節能評估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用能部分進行節能評估,並出具節能評估報告。節能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發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是否選用國家和省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設備以及國家和省產業政策限制內的產業序列和規模容量或行業已公布限制(或禁止)的工藝;
(二)項目用能總量及用能品種是否合理;
(三)項目能耗指標是否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產品能耗定額指標,是否達到同行業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
(四)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節能設計規範、標準,主要工藝流程是否採用節能新技術;
(五)單項節能工程項目(如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和民用建築能耗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能標準等。
第十一條節能評估機構應當加強對項目單位的服務,客觀、公正地提供項目能耗的有關數據和評估報告,不得弄虛作假、擴大評估範圍或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已經通過節能評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設計發生重大變動時,項目承擔單位應重新進行節能評估並報節能主管部門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三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節能監察機構對重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設計、驗收和投運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第十四條 項目建成後,項目驗收部門應將節能情況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納入驗收程式。凡達不到節能標準的,不予通過項目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和負責節能評估、節能審查、節能監察、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及設計施工的單位與個人應嚴格執行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六條 節能評估機構或節能評估人員在節能評估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由節能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由黔西南州經濟貿易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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