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漁政管理規定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雞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5號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漁政管理規定》業經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屆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朱德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漁政管理規定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漁政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簡稱保護區,下同)的漁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興凱湖自然保護區協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簡稱保護區管理局,下同)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保護區管理局漁政漁港監督機構負責保護區範圍內水域漁政監督管理。
第三條 保護區水域內漁政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黑龍江、烏蘇里江邊境水域漁業資源保護、調整和增殖的議定書》規定,對興凱湖水域實行禁漁期制度。在禁漁期內,禁止一切捕撈作業(包括抄網),漁船、漁具要撤出作業場所,漁船加鎖、漁具入庫,實行漁船與漁具分離。
第五條 保護區漁政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漁政執法檢查力度,查處越境到俄方水域捕魚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大興凱湖漁業捕撈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生產作業船隻長度不得超過12米,船寬不得超過2.5米,功率不得超過28馬力。冬季生產作業車輛應當使用小型農用三輪車或者農用四輪車。
第七條 嚴格控制大興凱湖現有作業船隻(車輛)和人員數量。冬季作業車輛數量不得超過明水期作業船隻數量,每船(車)不得超過2人。
第八條 在邊境水域從事漁業捕撈的作業人員,應當持有漁業捕撈許可證、身份證。專船(車)專人專用並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隨身攜帶),妥善保管,並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九條 明水期大興凱湖作業船隻實行集中管理。捕魚船隻按照規定停放。生產單位要制定邊境生產制度,落實責任制,責任人按照職責要求填寫生產日誌。
第十條 禁漁期前,對漁(邊)民做好宣傳教育。禁漁期開始後,做到人上岸,船(鐵船)離水,船機分離,到指定地點集中上鎖,並由專人負責看管。
第十一條 龍王廟核心區和東北泡子核心區的河流及泡澤實行全面禁漁。漁政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捕撈許可證》,已違規發放的,要在本規定公布之日起15日內,由發放機關撤銷。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法律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使用炸魚、毒魚和電力捕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式進行捕撈的;
(二)擅自進入保護區核心區域從事捕撈活動,以及使用禁用方法、禁用漁具或者違反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的;
(三)未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
(四)塗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轉讓,以及塗改《捕撈許可證》的;
(五)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規定進行捕撈的。
第十三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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