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3 號 《黑龍江省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規定》業經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3

《黑龍江省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規定》業經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長 張左己

2007年4月10日

第一條 為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別結構,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並將其納入人口發展規劃,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採取宣傳、教育、服務、管理、監督等綜合措施,共同做好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建立有利於女孩成長及女孩家庭發展的社會經濟政策和養老保障制度。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農墾、森工系統計畫生育、衛生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並接受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統計、公安、監察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召開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

第五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工會、共青團、婦聯、計畫生育協會等相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做好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的宣傳教育工作,倡導男女平等和關愛女孩的社會風尚。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做好有利於出生人口性別比平衡發展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七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禁止在醫學檢查中有告知或者暗示等傳遞胎兒性別信息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鑑定胎兒性別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介紹妊娠的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一千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經過批准的開展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的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名稱。

第十條 認為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鑑定性別的,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具有產前診斷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集體審核後,方可進行。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除教學、科研機構因教學、科研需要外,購買、使用超聲診斷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診療科目設有醫學超聲診斷專業;

(三)超聲診斷人員應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鄉(鎮)可以由執業助理醫師擔任。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避孕節育超聲檢查需要購買超聲診斷儀的,按照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本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二條 購買、使用超聲診斷儀等可用於鑑定胎兒性別設備的,應當於購買後三十日內將所購置設備的類型、數量分別報所屬的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有超聲診斷儀等可用於鑑定胎兒性別設備的單位,應當建立設備使用的管理制度。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與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等可用於鑑定胎兒性別設備的單位簽訂責任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並且妊娠十四周以後人工終止妊娠的,再生育按違法生育處理,但因醫學需要或者喪偶、離婚、傷殘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經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除外。

第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終止妊娠、接生和新生兒死亡登記制度,每季度分別向所屬的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登記情況。

為妊娠十四周以上已婚育齡婦女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應當對當事人身份證件予以登記,並記錄胎兒性別。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有關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禁止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個人購買和使用終止妊娠藥品。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確保賬物相符,防止終止妊娠藥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十八條 對符合條件再生育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隨訪服務登記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做好孕期保健、諮詢等經常性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禁止製作、出版、銷售有關胎兒性別選擇的圖書、宣傳品、電子信息和其他出版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公民舉報非法鑑定胎兒性別、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等行為。經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等行政部門查證屬實的,由處理機關給予不低於二千元的獎勵。獎勵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者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虛假醫學診斷結果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學診斷結果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醫學診斷結果;出具虛假醫學診斷結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據職權予以查處或者依法移送有關部門;逾期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移送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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