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郵政條例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以違法所得3至5倍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五)、(六)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罰款。

(2001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管理,規範郵政市場,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國家通信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
第三條 郵政是社會公用事業,承擔國家指定的為社會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郵政事業的領導,並予以扶持,促進和保障郵政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主管本省郵政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行署)、縣(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共同做好郵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安全和暢通的責任,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規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郵政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並保障實施。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全省郵政建設和發展規劃,市(行署)、縣(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省的郵政建設和發展規劃編制本地區的實施規劃。鄉、鎮建設規劃,應當含有郵政網點建設內容。
第七條 建設住宅區、工礦區、商業區、開發區、會展中心、大型體育場(館)、機場、港口、火車站等工程項目時,應當根據郵政網點布局要求,配套建設郵政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查前款規定的工程項目時,對未配套設定郵政設施的,不予批准。
第八條 屬於城市基礎設施的郵政設施建設用地,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拔,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
郵政生產場地和服務場所必須用於辦理郵政業務,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九條 郵政企業在方便用郵的地方設定郵政報刊亭、郵政信筒(箱)、自動售報機等服務設施,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制訂具體實施方案,並由郵政企業統一組織實施、管理,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條 接收郵件的郵政信報箱是居民樓房的配套設施,設計單位應當將其納入民用住宅建築設計標準。
新建城鎮住宅樓房或者住宅小區每一單元的地面層應當安裝與住戶房號相對應的信報箱或者在樓房集中處設定信報箱,供住戶接收郵件使用,其設定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住宅樓房或者住宅小區,郵政企業應當統一補建郵政信報箱,已設定收發室的除外。
第十一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郵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郵、先安置後拆遷、不少於原有使用面積的原則進行,保證郵政服務正常進行和不降低服務標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二條 郵政營業場所應當設定明顯標誌,公布營業時間、服務項目、資費標準和監督電話。郵政信筒、箱應當標明開取時間和頻次。
第十三條 對具備郵件投遞條件的新用戶,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安排投遞。
未具備郵件投遞條件的,郵政企業可以將郵件投遞至用戶指定的郵件代收點或者用戶指定的郵政信報箱。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戶的要求,與用戶簽訂延伸投遞服務協定,約定延伸投遞服務的位置和方式。接受延伸投遞服務的用戶,應當依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服務費。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設定監督信箱和投訴電話,受理郵政服務質量投訴,接受用戶的監督。
郵政企業應當自接到用戶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六條 住宅樓房或者住宅小區郵政信報箱產權人或者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負責郵政信報箱的日常管理,相應的維修、更換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用戶郵件、匯款和儲蓄存款負有保密和保護責任,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戶用郵情況,保證郵件安全。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安全、準確投遞郵件,給據郵件投遞以用戶、代辦單位、住宅區或單位收發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為妥投。
第十九條 郵政業務代辦單位、住宅區或者單位收發室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傳遞郵件,並對郵件負有保密和保管責任,對錯投、誤投和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業務代辦單位、住宅區或者單位收發室工作人員的監督,確保代辦郵件準時、安全送達。
第二十條 發現郵件丟失、毀損的,用戶可以在規定的查詢期限內持據向當地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時限予以辦理,不得積壓、延誤,並及時將查詢結果答覆用戶。
屬於郵政企業過錯造成郵件丟失、毀損的,郵政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補投或者賠償。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服務規範和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拒辦郵政業務或者擅自中止對用戶的業務服務;
(二)積壓、延誤、丟失、隱匿、毀棄、私拆、盜竊郵件,貪污冒領用戶款項,撕揭郵票等;
(三)擅自改變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設立收費項目;
(四)利用職務便利,囤積、截留和非法倒賣郵票,牟取非法利益;
(五)轉讓、出租、出借郵政生產用品用具和郵政專用標識;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運郵車輛或者工作人員執行任務途中發生道路交通違章,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詢查記錄後予以放行,責任人完成任務後應當主動接受處理。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協助保護郵件、錢款安全,並及時告知郵政企業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街道名址管理部門設定的街道名稱牌,應當附印郵政編碼。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開、違法封閉郵政信筒(箱),向郵政信筒(箱)內投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二)在郵政設施周圍設攤、堆物、停放車輛,妨礙郵政業務正常進行;
(三)偽造用於郵政業務的有價證卡;
(四)偽造、盜用、損毀郵政用品用具;
(五)偽造、冒用郵政專用名稱、標識。
第四章 市場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下列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
(二)現行通信用普通郵票的銷售;
(三)印有"中國郵政"字樣明信片的製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由郵政企業專營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有權對經營快件寄遞業務的單位和場所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阻撓和拒絕。
工商、公安、國家安全、國家保密、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快件寄遞市場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業務;代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執行郵政業務規定和資費、服務標準,接受當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接受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代辦的業務再行委託。
第二十八條 申請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省郵政管理部門辦理《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並持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後方準開業。
申請經營集郵票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於登記後7個工作日內到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實行年檢登記制度。持證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原批准機關辦理年檢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的,其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條 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經營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郵票和集郵品;
(三)經營未經省郵政管理部門批准製作的集郵品;
(四)經營走私進口其他國家(地區)發行的郵票及其製品;
(五)先於發行期出售郵資憑證;
(六)未經批准擅自從事集郵票品的進出口業務;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下列集郵品的製作,由省郵政管理部門審批和監製:
(一)無郵資明信片;
(二)特種信封(紀念封、首日封、郵簡等);
(三)放大或者縮小仿印郵票圖案;
(四)具有經營性質的集郵品。
第三十二條 下列郵政標準用品用具的生產、製作,由省郵政管理部門監製,並核發《郵政標準用品用具生產監製證》:
(一)郵政通信用標準信封;
(二)國內郵件袋牌;
(三)郵袋封扎帶(繩);
(四)郵政包裹包裝箱;
(五)郵政信報箱;
(六)雙孔鉛志;
(七)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由省郵政管理部門監製的其他郵政標準用品用具。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郵政通信用標準信封,須經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審查認可的法定檢驗機構檢測合格。
第三十三條 《郵政標準用品用具生產監製證》有效期為三年,在生產監製證期滿換髮新證前三個月內,持證企業應當申請複審核發新證。
信封生產企業不得轉讓、租借信封生產監製證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冒用信封生產監製證號生產信封。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信封以及不符合行業標準規定的明信片,對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信封以及不符合行業標準規定的明信片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投入郵政信筒(箱)的,按照退信處理。
第三十五條 郵政執法人員在對經營快件寄遞、集郵票品業務,生產、銷售郵政標準用品用具及其他經營郵政業務的單位和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調查、詢問被檢查單位和當事人;
(二)查閱有關檔案、單據憑證、賬簿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有關物品;
(四)對涉及違反郵政法律、法規行為的有關證據,可以依法登記、提取、保存;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對涉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徵得郵政企業同意,非法拆遷郵政設施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在保證郵政服務正常進行的前提下,限期予以補建或者妥善安置。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有違法所得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的1至3倍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四)、(五)項規定,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以違法所得3至5倍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由郵政管理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五)、(六)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省郵政管理部門審批和監製,擅自製作郵政標準用品用具和集郵品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以違法所得3至5倍的罰款。對違反國家標準印製郵政通信用信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並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書信和各類檔案、單據、證件、通知、有價證券;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遞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載體。
(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指以符號、圖案、音像等方式傳遞的信息的載體,包括印有"內部"字樣的書籍、報刊、雜誌等資料,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製品、計算機信息媒體等,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三)集郵票品,是指郵資憑證和集郵品。
(四)郵件,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
(五)快件寄遞業務,是特快專遞、速遞、快遞等業務的統稱;
(六)郵政設施,指郵政生產場地和服務場所、郵政標誌、郵政編碼牌、無人值守郵局、郵政信筒(箱)、居民住宅信報箱、郵政報刊亭、自動取款機、自動售報機等。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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