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程式管理辦法

黑政辦發〔2010〕13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程式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定義

黑政辦發〔2010〕13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程式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程式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範畜禽養殖活動,加強畜禽養殖場(小區)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黑龍江省轄區內興辦的符合標準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均應當按本辦法進行備案。備案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優先享受國家和省相關扶持政策。

第三條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工作。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在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畜禽養殖代碼。對應備案而未申請,或已申請但經核查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得發放畜禽養殖代碼。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場是指建設布局科學規範、場區封閉獨立、生產經營管理主體明確統一的畜禽養殖單元。畜禽養殖小區是指畜禽分戶飼養,畜禽舍相對集中,防疫制度健全的養殖區域。備案是指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畜禽養殖場(小區)興辦者的申請,對申請備案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是否符合本辦法進行審查確認,並對有關信息進行收集管理的行為。

第五條畜禽養殖場(小區)畜禽常年存欄達到以下規模標準的應該進行備案:牛50頭以上、生豬300頭以上、家禽3000隻以上、羊200隻以上、兔1000隻以上、狐(貂、貉)300隻以上、鹿50隻以上。其他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發布。

第六條申請備案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選址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地勢、水源、土壤、空氣符合相關標準,距村莊、居民區、公共場所、交通幹線1公里以上,距畜禽屠宰加工廠、活畜交易市場、其他畜禽養殖場(小區)3公里以上,水、電、路等設施完善;

(二)養殖場(小區)內布局合理,畜禽舍建設科學、生產工藝先進,飼養管理程式規範,制定並實施完善的獸醫衛生制度,獲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防疫消毒、污物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配套設施齊全;

(三)有專門為畜禽養殖場(小區)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養殖場(小區)飼養的畜禽實行全進全出制度,同一畜禽養殖場(小區)內不得飼養兩種以上(含兩種)的畜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要求,實行嚴格報檢制度;

(四)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檔案和管理制度,養殖檔案應當載明法律規定的有關內容,養殖場(小區)應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養殖小區應實行統分結合的管理體制,設立專門的管理和服務機構,統一生產經營管理和技術服務。

第七條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備案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擬申請備案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向當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相關材料:《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申請表》、所在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畜禽養殖檔案和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組織3人以上的核查小組,對申請人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合格的予以備案,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三)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名稱、所在地址、飼養品種、養殖規模、飼料來源和防疫措施向社會公布,並將匯總情況於每年5月末和11月末上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備案的養殖場(小區)加強監督管理。對採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應取消其備案資格,註銷畜禽養殖代碼,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備案,不得收取費用。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開展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所需經費。

第十條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辦理的公開電話,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監督。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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