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和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匯交;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負責匯交。
第五條 下列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副本:
(一)國家等級的天文、三角、導線、水準、長度、重力測量和衛星大地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資料;
(二)國家基本比例尺1∶5000、1∶1萬、1∶2.5萬、1∶5萬、1∶10萬、1∶25萬、1∶50萬、1∶100萬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
(三)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影像資料;
(四)編制國家、省、市、縣級綜合地圖(集、冊)和普通地圖(集、冊);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等。
第六條 下列測繪成果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副本或者目錄:
(一)國家基本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的副本;
(二)5平方千米以上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專題測繪成果目錄;
(三)非基礎航空攝影數據、影像資料目錄;
(四)國家、省及地方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成果目錄。
第七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國內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合作者應當在依法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的同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第八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的一個月內進行匯總,並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目錄進行整理,定期編輯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有關部門掌握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水利設施、土地覆蓋等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變化後的資料提供給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變化的地理信息數據進行更新。
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保管。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對接收的測繪成果資料及時進行分類編號、登記造冊,並建立檔案;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複製、提供、轉讓或者開發利用所保管的測繪成果。
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測繪成果保管制度,配置必備的保管設施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測繪成果保管人員變動時,應當履行交接手續;發生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事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需按要求填寫使用申請表,向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證明函;
(二)單位註冊登記證書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四)單位的保密管理規章、內部使用手續,以及包含保管設施、環境等內容的說明材料;
(五)負責保管涉密成果的內部機構名稱、人員姓名和聯繫方式。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噹噹場予以審批;情況特殊、不能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使用涉密測繪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安全保密責任協定,明確該項測繪成果的密級、保密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涉密測繪成果的使用範圍和保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使用單位銷毀失去使用和保存價值的測繪成果時,應當進行鑑定,並履行登記造冊和監銷手續。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銷毀涉密測繪成果,應當徵得指定其保管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測繪成果使用單位銷毀涉密測繪成果,應當徵得批准其使用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向提供測繪成果的保管單位備案。銷毀邊境地區的涉密測繪成果,應當徵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下列信息數據屬於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一)黑龍江省版圖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等地理信息數據;
(二)擬冠以“黑龍江”、“黑龍江省”、“全省”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三)黑龍江省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四)經相鄰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聯合勘定並經省人民政府批覆的市(地)、縣(市)界線長度及行政區域面積;
(五)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其他有關部門確定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及屬性等信息數據。
第十六條 需要公布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所要公布的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資料。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並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公布實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在行政管理、新聞媒體傳播、公開出版及對外交流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需要使用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數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經規定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對匯交的測繪成果擅自複製、提供、轉讓、開發利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的指定。
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生產、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要求保管測繪成果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造成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不向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銷毀涉密測繪成果未履行法定程式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公布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或者在行政管理、新聞媒體傳播、公開出版及對外交流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依法公布的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消除影響,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或者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未依法出具匯交憑證的;
(二)未及時向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移交測繪成果資料的;
(三)未依法編制和公布測繪成果資料目錄的;
(四)違反涉密測繪成果審批程式和時限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編制出版地圖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9年6月26日發布,1997年12月31日修訂的《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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