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6]39號
【發布日期】1986-04-08
【生效日期】1986-04-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汽車配備標準和定編審批的規定
(黑政發〔1986〕39號1986年4月8日)
省政府於一九八一年七月,根據中共中央中發〔1979〕83號檔案和國務院國發〔1981〕58號檔案精神,制定並下發了《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汽車配備標準和節約成品油的規定》(黑政發〔1981〕171號檔案)。這個規定實施以來,各地、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對於控制購車,壓縮社會集團購買力,節約財政開支,促進機關革命化建設,起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方和部門在汽車定編管理和購車審批上把關不嚴,出現超編批車,高標配車等現象;有些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亂拉資金購買進口小汽車,甚至爭相更換豪華轎車。這些問題助長了輔張浪費和官僚主義作風,有損於黨和政府同人民民眾的關係。為了糾正這些不正之風,嚴肅紀律,進一步加強汽車定編管理工作,遵照中辦發〔1985〕57號檔案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一、汽車配備標準
(一)小汽車〔包括小轎車、旅行車(20座以下的)、工具車、吉普車四種〕:
1、省級領導幹部用車,嚴格按照中發〔1979〕83號檔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執行。正省級每人配備專車一輛,副省級按需要定編,統一使用,保證用車。退到二線的和離休的副省級以下領導幹部已配專車的不變。
2、省直各部、委、辦、廳(局)級享受地(師)級待遇的在職的領導幹部用車(包括地區行署、省轄市和地級企業、事業單位的同級幹部、同級顧問),均按四人配一輛定編。享受乘車待遇的地(師)級離休幹部(包括七・七事變以前參加革命的處級以下離休幹部),因用車實行公里定額,車費包乾,節約歸已的辦法(另發),每三至八人配車一輛,九至十六人配車二輛,其餘類推。各市、地享有省級、副省級待遇的領導幹部,可按第1項標準執行。兼職的省級、廳(局)級領導幹部,由主要任職單位配車,避免重複計算配車數量。
3、公務用車配備:
(1)省直各部、委、辦、廳(局)級單位,除按領導幹部人數配車外,其他人員按單位人員編制配備公務用車,一百人以內配一輛,一百人以上二百人以內配二輛,二百人以上至三百人以內配三輛,以此類推。配備公務用車後,單位內部各處(室)不準單獨配車。
(2)市、地所屬局(處)級單位不配領導幹部用車,只配公務用車,一般配車一至二輛。對人員編制少,業務量小,經費開支不獨立的局(處)級單位,不單獨配小車,各市、地辦公室可多配一至二輛小車,用以解決這些單位用車問題。
(3)各縣(包括縣委、人大、政府、政協、紀檢委)不配領導幹部用車,只配公務用車,配車標準可根據縣境大小、所轄鄉距縣城遠近、交通條件以及縣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確定:一般縣委、縣政府各配車三至四輛,人大二輛,政協、紀檢委各配車一輛;邊境縣和非鐵路沿線縣,根據實際需要可增配二至三輛,車輛分配由縣政府定;縣屬科(局)級機關,企、事業單位,除國家規定配業務專用小車外,均不配備小汽車;縣屬鄉,除邊境第一線的鄉配備一輛小汽車外,其他市、縣所屬鄉一律不配備小汽車。
(4)獨立的縣團級企、事業單位(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一般配小汽車一輛,個別業務量大的單位可配二至三輛。
(5)地質、礦山,野外基建施工等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配備小汽車,具體配車台數由主管部門審查,報省、市汽車定編辦審批。
4、專項業務用小汽車配備。各項業務用車,均由省主管部門提出配車方案,報省政府汽車定編辦審批。縣團級單位配備的公務和專業用小汽車,一律不準配備高級轎車,也不配備接待用車。
(二)大客車:黨、政、群機關通勤用的大客車,按單位人員編制數一百五十人配一輛掌握定編;不足五十人的單位,原則上不配職工通勤客車,已配的不再增配,通勤有困難,可發通勤補助費解決,企、事業單位職工通勤用的大客車,不定車編,由主管部門掌握控制。接待部門(包括旅遊局所屬接待部門)和出租營業用車,以及警車、囚車、消防車、救護車、郵政車等有特殊標誌的小汽車,不規定配車標準,不定車編,但非執行任務不準使用。今後各單位配備汽車,一律不準超過上述配車標準,更不準機關、事業單位長期租用出租小汽車,變相擴大車編,違者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各市交通警察大隊,市、縣交通監理部門對違紀購買的小車不準落戶,也不準再長期發臨時牌照;嚴禁無牌照車輛行使,一經發現堅決扣留,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汽車定編審批
為了嚴格掌握汽車配備標準,防止多頭審批,建立省、市(行署)級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簡稱:汽車定編辦),省汽車定編辦設在省政府辦公廳;市(行署)汽車定編辦設在市政府(行署)辦公廳(室)或計委。其任務是核定汽車編制,掌握汽車配備標準,控制小汽車數量增長。汽車定編審批許可權:省直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中直企、事業單位,市(地)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協、紀檢委的汽車定編工作由省審查批准;各地、市、縣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由地方財政開支的各專項業務用小汽車編制,由市政府(行署)汽車定編辦審查批准。汽車定編辦與控購辦要協同一致,密切配合,嚴格按規定把好審批關。今後凡是無小汽車編制的或無控購辦批准購置小汽車指標的,物資部門不準供車,財政部門不準撥款。對過去由省批准的汽車編制,各市(行署)汽車定編辦公室可根據小汽車清查的情況,與財政、控購、計畫、車輛管理部門配合,按照新的配車標準和審批許可權,重新核定各單位車輛編制,同時建立小汽車檔案。汽車編制核定後,對合併或撤銷的單位以及車輛超編的單位,要及時收回汽車編制或就地封存;新建或升格的單位需要配備小汽車的,由單位寫出申請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分別報省或市(行署)汽車定編辦審批,先從封存車中調劑解決。各市(行署)汽車定編辦核定的汽車編制,要每半年匯總一次,上報省汽車定編辦備案,以便掌握全省汽車定編情況。省人民政府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