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設立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一)將原省建設廳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四)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省交通運輸廳。 (五)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行業指導。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承擔推進全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制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省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住宅產業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住宅產業化實施工作。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指導編制和實施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和監管;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全省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省級以上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建設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需國家和省審批、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 (五)承擔貫徹實施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全國統一定額。擬訂全省地方性工程建設標準和定額;貫徹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全省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範全省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全省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市場主體契約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地方性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研究全省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提出全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計畫建議;參與全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論證;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人居環境、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市政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房屋及輔助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貫徹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法規處、住房保障處、城鄉規劃處、房地產市場監管處、建築管理處、勘察設計處、城市建設處、村鎮建設處、建築節能與科技處、住房公積金監管處、計畫財務處、建設行政執法監察局、住宅產業化辦公室、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制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96名(含軍轉幹部編制17名),工勤人員編制控制數7名。廳級領導職數:廳長1職,副廳長4職,巡視員1職,副巡視員1職。處級領導職數:正處級領導職數20職(含總規劃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各1職,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職),副處級領導職數19職
其他事項
(一)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地方性工程建設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並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發布。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