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辦〔2013〕13號)和《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組派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以下簡稱“出國團組”),應堅持強化預算約束、保證外事重點、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履行經費報批程式和計畫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出國規模,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以下簡稱“出國經費”,除單獨標明外,金額單位均為人民幣)管理。
第二章 預算管理和計畫管理
第四條 出國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控制出國經費總額,科學合理安排支出預算。各單位在核定的出國經費預算內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團組,確有特殊需要,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五條 出國團組實行計畫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單位應根據國家外事管理規定和工作需要,科學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經同級外事部門批准,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各級外事部門應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畫管理,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或沒有經費預算的團組予以調整或取消。
(三)各單位組派出國團組,應當明確責任,誰派出、誰負責。嚴格控制出訪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第三章 經費報批程式
第六條 各單位組派出國團組所需經費,按下列程式執行:
(一)組派出國團組出訪,由單位根據出國工作方案填報出國團組《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報批表》。
(二)同級財政部門在申報單位出國經費預算額度內,根據單位提報的出國團組《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報批表》,核定出國經費控制額度。
(三)同級外事部門依據單位提報的,經財政部門核准經費的《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報批表》及相關出國資料,對出國任務進行核定,辦理因公臨時出國手續。
(四)單位依據財政部門和外事部門批准的《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報批表》和出國任務批件,在核定的出國經費額度內,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和相關規定。
支付出國費用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採取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七條 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出國人員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字。
(二)單位財務部門依據《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報批表》中核定的相關事項,對出國人員提交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紀錄)複印件和《國外費用報銷單》及有效票據,按照批准的出國人員、天數、路線及經費開支標準進行認真審核,嚴格履行單位內部財務報銷審批程式後,核銷出國費用。
各單位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費用。
第四章 經費支出管理
第八條 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旅費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是指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一伙食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一伙食費用。
公雜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
第九條 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應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正、副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正、副廳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定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
在上述規定標準內,所發生的國際旅費憑有效票據據實報銷。
(二)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三)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四)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於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應當事先報經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五)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無特殊原因,應事前購買往返機票。
第十條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事先在出國計畫中列明,按規定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
(二)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准的計畫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一條 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應嚴格按規定安排住宿。正、副省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間,住宿費據實報銷;其他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按住宿費標準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住宿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應事先在出國計畫中列明,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可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 一伙食費和公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一伙食費、公雜費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乾使用。包乾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乾的出訪團組,其一伙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乾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一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出國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一伙食費和公雜費。
第十三條 出國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畫一併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一伙食費標準掌握。
第十四條 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連同出國計畫一併報批。贈禮對象僅為外方接待最高級別人員,必要時可包括主要接待人員。對外贈禮以贈禮方或受禮方級別較高一方的級別確定贈禮標準。原則上贈禮方或受禮方為正、副省(部)級人員的,每人不超過400元;贈禮方或受禮方為正、副廳局級人員的,每人不超過200元;其他人員可視情況贈送小紀念品。所贈禮品,按照厲行節約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五條 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連同出國計畫一併報批,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出國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出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聯合檢查。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各部門各單位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各單位須建立健全出國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單位出國經費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出國經費預算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組團單位應當採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財經紀律教育。對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髮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單位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對與我國新建交或未建交國家,經審批後,相關經費開支標準暫按照經濟水平相近的鄰國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外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外事辦公室、黑龍江省監察廳、黑龍江省審計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行〔2009〕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