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保留和取消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保留和取消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決定 三、未經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一律不得實施。 九、本省以往公布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與本決定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保留和取消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決定》業經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長 栗戰書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保留和取消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決定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許可)行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省政府對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實施機關)以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為依據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以省政府以上機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章為依據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下統稱“行政審批(許可)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如下:
一、經審定,保留行政許可事項633項,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事項373項;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189項,取消和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127項。
二、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認真組織實施,並在辦公場所和網路詳細公示事項名稱、法定依據、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以及年檢、收費等有關規定。
三、未經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一律不得實施。經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或者公布保留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但取消的年檢環節,實施機關應當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實施。
四、公布下放許可權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銜接意見和落實措施,並指導對口承接機關做好接收工作。
五、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實施機關在本決定的各項規定基礎上,可以進一步減少辦理條件、精簡申報材料、簡化辦理程式、壓縮辦理時限,但不得增加。對擅自增設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以及年檢、收費等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並向各級人民政府法制、監察等部門舉報。
六、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許可)監督檢查檔案,認真履行審批後監管職能,切實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出現監管”缺位“或”不到位“現象。對此次公布取消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但公布前已實施的行政審批(許可)行為,實施機關仍需認真履行監管職能。
七、行政許可事項的設立、調整,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設立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確需設立的,由有關省直部門或者市(地)政府(行署)報省人民政府核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檔案新設立、取消或者調整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省直有關部門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未經核准、備案的,不得實施。
省人民政府將及時調整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示。
八、各級人民政府法制、監察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實施機關行政審批(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不斷規範行政審批(許可)行為,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機關領導和相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九、本省以往公布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與本決定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
十、此次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清理與改革結果:黑龍江省行政許可保留事項目錄、黑龍江省行政許可取消事項目錄、黑龍江省非行政許可審批保留事項目錄、黑龍江省非行政許可審批取消事項目錄,請登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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