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黑龍江省邊境管理行政領導問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黑龍江省邊境管理行政領導問責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邊境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保障邊境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黑龍江省邊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領導問責,是指具有邊境管理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行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邊境管理職責,依照本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三條 行政領導問責,堅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對國家邊境管理方針政策、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不貫徹落實或者拒不執行的;
(二)疏於教育管理,發生邊民越界捕撈、採集、狩獵等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控制打擊不力,發生偷渡、走私、販毒等跨界犯罪活動的;
(四)違反雙邊協定協定,擅自批准或組織在邊境地區從事跨界工程、護岸工程、界江采沙等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謊報、瞞報、誤報、遲報邊境情況,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其他情形。
第三章 問責信息來源及方式
第五條 問責信息來源:
(一)邊境管理重大涉外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
(二)監察機關提出的邊境管理問責建議;
(三)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的邊境管理問責建議;
(四)新聞媒體披露的邊境管理問題;
(五)其他渠道發現的邊境管理問責線索。
第六條 問責方式: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者合併使用。
第四章 問責主體與程式
第七條 政府負責對行政領導實行問責;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有關職責。
第八條 對發現行政領導應當問責的線索,監察機關按照許可權調查核實,根據調查結果,對需要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政府提出問責建議。
第九條 根據監察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政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作出問責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問責者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者的陳述和申辯,對其合理意見,應予採納。
第十一條 被問責者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問責決定後15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政府提出覆核申請。作出問責決定的政府收到覆核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被問責者申請覆核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需要對被問責者給予紀律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