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介紹

我國早期《刑法》並沒有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規定。1997年,為了適應打擊犯罪的需要,應公安部的要求,修改後的新《刑法》,在第294條中設立了三個有關黑社會的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過在新《刑法》中並沒有明確什麼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0年,“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在全國範圍內展開。為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應具有的四個基本特徵,其中包括“保護傘”。
具體而言黑社會性質組織有以下的特徵:
首先,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
其次,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這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經濟實力特徵;
再次,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這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特徵;
最後,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也是區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與犯罪集團的最主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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