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畜牧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畜牧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二)指導全市畜牧業產業結構、布局結構的調整和畜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扶持與畜牧業相關的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監督畜牧業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全市畜牧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
(四)負責畜牧行業科技推廣、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科技交流工作;指導畜牧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工作。
(五)負責全市動物防疫、檢疫工作,擬訂全市動物疫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風險評估和重大動物疫情的組織撲滅。
(六)負責全市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獸醫診療機構、獸醫醫療器械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市草原監督管理和草原建設工作;擬訂草地保護、建設、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草地資源的保護工作。
(八)負責全市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質量。
(九)承擔提升全市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負責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指導全市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奶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扶持奶業發展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1、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察督辦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管理、電子政務、檔案管理、秘書事務、信訪、保密等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資產管理、聯絡接待、安全保衛等機關後勤事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的黨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全市畜牧獸醫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退休幹部管理與服務工作。
2、綜合科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推進畜牧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市畜牧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負責畜牧業宣傳和畜牧信息報送工作;組織起草全市畜牧業方面的重要檔案、綜合性材料、畜牧史志編纂工作等。
3、畜牧科
擬訂畜牧業發展方針、政策;指導全市畜牧業生產基地、產業化建設;組織制定畜牧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負責全市畜牧業生產信息收集及綜合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全市畜牧行業的科技推廣、生態保護、資源利用、標準化工作;指導全市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提出畜牧業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政策建議;指導畜禽良種鑑定工作並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指導全市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參與全市農村工作中有關畜牧業重要課題的調查研究;承擔畜牧業對外技術交流、經濟合作工作。
4、醫政藥政科
組織實施獸醫醫政、藥政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獸醫醫政、藥政工作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獸醫醫政、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的培訓、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動物診療機構、鄉村獸醫的管理工作;負責獸藥的監督管理。
5、疾病防控科
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法律法規,指導監督動物衛生執法;指導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認定;負責獸醫實驗室監督管理;承辦政府間動物檢疫雙邊合作工作;承擔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日常工作;執行有關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負責組織報送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工作;指導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可追溯體系建設;指導奶源基地建設;指導生鮮乳收購站布局規劃和建設;承擔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6、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
負責動物、動物產品防疫質量的技術監測、監督和疫病淨化工作;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的免疫計畫;負責動物疫情管理,開展動物疫病監測和疫情測報、收集、分析和動物防疫信息網路建設工作;負責具體實施動物疫情控制、撲滅的技術措施;負責全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工作;負責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術推廣。
7、草原監理站(加掛飼料工業管理辦公室)
負責編制實施草原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等中長期及年度規劃;負責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國務院《草原防火條例》及其配套法規,依法審核草原徵用、使用草原的簽署及審批臨時使用草原許可證,監督草原承包契約的簽訂和履行;負責協調指導各縣區及草原監理部門開展草原改良建設,草原防火、草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等項工作;負責培訓、推廣飼養、飼料生產新技術,監測草原鼠蟲害。
8、動物衛生監督所
負責編制實施動物疫病中長期及年度檢疫監督規劃;負責貫徹執行《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負責動物檢疫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飼養場、屠宰場、肉類聯合加工廠、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選址、設計審核、發證及動物防疫行政案件的複議、訴訟代理;負責動物檢疫、監督、等獸醫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
9、家畜繁育指導站
負責編制實施家畜繁育改良工作的中長期及年度規劃;負責貫徹執行《種畜禽管理條例》及其配套法規;負責組織指導家畜繁育改良、種畜的調劑、精氮器材的供應及站點管理等工作;負責家畜繁育改良工作的技術培訓、技術指導和技術諮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