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黑水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統一指揮,緊急救援和綜合協調,及時、科學、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故擴大,迅速搶救受災遇險人員,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黑水縣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黑水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水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統一指揮,密切合作。有關部門、救援隊伍要服從全縣的統一指揮,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集中力量,突出重點。在非煤礦山發生生產傷亡事故時,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以救人為重點,集中力量開展救援工作。

企業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發生非煤礦山傷亡事故的礦山企業,應立即組織應急隊伍進行搶險,並做到邊搶險邊報告,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動員就近社會力量參與救援。

屬地為主,區域化救援。縣、鄉(鎮)轄區內發生非煤礦山傷亡事故時,首先啟動本級政府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共同協作,快速救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支持、配合事故救援,並提供事故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條件。

1.4適用範圍

黑水縣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發生較大(Ⅲ級)及其以上事故,適用於本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2.1應急指揮機構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縣政府視情成立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稱:縣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各項工作。指揮長由分管副縣長擔任(特殊情況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副指揮長由縣分管副主任、縣武裝部、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應急辦)、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安監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縣武裝部、縣委宣傳部、縣發展改革和經信局、縣民政和扶貧移民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畜牧和水務局、縣衛生局、縣國資委、縣安監局、縣工商質量技術和食品監督管理局、縣交警大隊、縣消防大隊、縣森警大隊負責同志組成。

縣指揮部職責:

(1)全面組織指揮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適時批准應急預案的啟動,宣布進入和終止緊急狀態;

(3)負責徵用、統一調配搶險救援力量、物資、器材;

2.2工作組及職責分工

事故發生後,視情成立縣指揮部辦公室、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護組、專家技術組、善後處置組、事故調查組、宣傳報導組等工作組。

2.2.1指揮部辦公室

縣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由縣安監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

(1)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綜合協調工作,貫徹執行指揮部的決定和命令;

(2)接到事故報告後,迅速報告總指揮、副指揮,通知各有關單位迅速到達事故現場,並按照縣指揮部的要求,處理應急救援事務;

(3)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進行備案,定期組織演練;

(4)按縣指揮部要求,適時發布事故公告,對外公布事故原因、責任及處理結果;

(5)處理縣指揮部日常事務,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綜合協調組:由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應急辦)牽頭,縣發展改革和經信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安監局參與。負責事故應急處置綜合協調;籌措、調配、運送應急救援所需的資金、交通工具、救援物資、搶險器材和設備;保障事故發生區域應急通訊、供電、供水。

2.2.3搶險救援組:由縣政府牽頭,縣武裝部、縣發展改革和經信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衛生局、縣安監局、縣消防大隊等部門參與。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人員搜救工作,及時控制危險源,防止事故擴大;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負責現場滅火、設備容器的安全處置等現場搶險作業。

2.2.4醫療救護組:由縣衛生局牽頭,組織相關醫療機構參與。負責根據傷害和中毒的特點制定醫療救援方案,負責在安全區域內設立現場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

2.2.5專家技術組:由縣安監局牽頭(抽調專家),縣發展改革和經信局、縣國土資源局、事故單位(業主)參與。負責迅速查明事故性質、類別、影響範圍等基本情況;判斷事故後果和可能發展的趨勢,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提出搶險救援建議方案報州指揮部。

2.2.6善後處置組:由縣政府牽頭,縣公安局、縣民政和扶貧移民局、縣財政局、縣安監局及保險機構參與。負責核實傷亡人員數量、姓名、身份等;受災及疏散轉移人員的安置;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家屬接待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後事宜。

2.2.7事故調查組:由縣安監局(縣安辦)牽頭,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監察局、縣工商質量技術和食品監督管理局、事發縣政府等參與。負責事故調查取證,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2.2.8宣傳報導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由縣政府及有關新聞單位參與。負責做好事故處置的宣傳報導、輿情引導和媒體服務工作。

3事故分級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將非煤礦山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4個等級。

3.1特別重大非煤礦山事故(Ⅰ級)

指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傷10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3.2重大非煤礦山事故(Ⅱ級)

指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3.3較大非煤礦山事故(Ⅲ級)

指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3.4一般非煤礦山事故(Ⅳ級)

指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預警預防

4.1事故預防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23號)等規定,加大安全生產監理力度,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強化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增強防範意識,減少安全傷亡事故發生。

實施安全評價制度。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從源頭上嚴把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準入關口,防止和減少事故。對危險性較大的企業和生產經營作業場所,要加大監管監察力度,實施重點監控。

建立安全隱患有獎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和舉報危及人民民眾生產財產安全的隱患問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舉報後,應立即協調相關部門、單位進行隱患的調查與處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各鄉(鎮)、各部門和各非煤礦山企業必須根據本《預案》制定本鄉(鎮)、本部門、本單位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或行業聯動互助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實施有效聯動互助,減少事故損失。

4.2事故預警

按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預警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Ⅰ級預警。情況危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範圍或引發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

Ⅱ級預警。情況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安全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範圍,造成更多人員傷亡時。

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安全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範圍,造成較多人員傷亡時。

Ⅳ級預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有可能發生或引發安全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範圍,造成人員傷亡時。

5事故報告

發生較大及以上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後,縣政府和直有關部門第一時間報告州政府,並及時核查、了解,續報有關信息。信息收集和報送應做到及時、客觀、全面、準確。報告方式採取電話初報和書面報告相結合。

6應急回響

6.1分級回響

在非煤礦山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山體滑坡、坍塌,尾礦庫潰壩,礦井水災、火災,冒頂片幫等事故,按照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回響級別原則上分為Ⅰ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Ⅳ級回響。

6.1.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回響: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超出省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已經嚴重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事故事態發展嚴重,且亟待外部力量應急救援。

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回響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6.1.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回響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重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超出縣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跨縣(鄉)級行政區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已經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省政府認為有必要回響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6.1.3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回響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較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超出縣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生產安全事故。

跨縣級行政區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生產安全事故。

縣政府認為有必要回響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6.1.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回響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一般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縣級政府認為有必要回響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6.2回響程式

6.2.1Ⅰ級、Ⅱ級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

Ⅰ級、Ⅱ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縣政府在上報省政府的同時,根據縣安監局及州直有關部門的建議,啟動本級預案實施先期處置。在國務院(Ⅰ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省(Ⅱ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做好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成立州指揮部,負責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現場指揮和協調。

縣直有關部門立即啟動並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協調組織應急力量開展應急救援等工作,及時向縣指揮部報告事件處置情況,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縣指揮部提出請求。

縣級政府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並按照縣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領導、協調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開展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

6.2.2Ⅲ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

Ⅲ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縣政府應立即啟動本預案,成立縣指揮部,及時研究決定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縣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部門和縣政府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檢查;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

縣直有關部門立即啟動並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協調組織應急力量開展應急救援等工作;及時向縣指揮部報告事件處置情況;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縣指揮部提出請求。

縣級政府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並按照縣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領導、協調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開展突發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

6.2.3Ⅳ級突發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

Ⅳ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由縣政府按各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6.3事故分析、檢測與後果評估

相關部門和專家技術組負責及時檢測非煤礦山事故現場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提供地質變化等應急救援所需的各種數據,以確定事故影響區域範圍,並對事故造成的地質、礦區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6.4回響終止

根據掌握的非煤礦山事故信息,確認事故現場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隱患得到消除,縣指揮部辦公室向州指揮部提出應急回響狀態終止建議,縣指揮部確定回響終止。

7後期處置

7.1善後處置

積極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受傷人員救治、死亡人員遺體處置、傷亡人員親屬接待安撫、保險理賠等善後工作和消除隱患整治等工作。

縣政府要迅速組織保險機構和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和確認,根據有關規定和保險契約進行理賠。

7.2事故調查

事發後,事故調查組要及時調查取證、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意見。

8應急保障

救援裝備保障。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資料庫,相關成員單位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器材。掌握社會有關重點應急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調用工作機制。

應急隊伍保障。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資料庫,全面掌握應急救援隊伍情況;建立完善應急隊伍調度工作機制。

應急專家保障。建立各行業應急專家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要加強非煤礦山生產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加強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企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預案演練,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確保應急反應快速、處置及時高效。

9附則

9.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安監局負責解釋和修訂完善。

9.2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縣政府批准,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10附屬檔案

黑水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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