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憲法
1926年5月23日頒布,後經8次修改。 1995年10月19日,議會修改憲法第49條,規定“現任總統在(目前)特殊情況下延任3年,延任只準一次”。 2004年9月2日,議會通過決議,同意拉胡德總統延任三年。
1926年5月23日頒布,後經8次修改。1990年9月修改時增加了前言。憲法規定黎巴嫩是一個獨立、統一和主權完整的國家,是議會民主共和國,具有阿拉伯屬性,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任何有悖各教派共處原則的權力均屬非法。總統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6年,不得連選連任。1995年10月19日,議會修改憲法第49條,規定“現任總統在(目前)特殊情況下延任3年,延任只準一次”。修改憲法必須由總統提議後、經政府向議會提出,或10名以上議員提出動議,並獲議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2004年9月2日,議會通過決議,同意拉胡德總統延任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