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黃貴海烈士
黃貴海廣西靖西縣人,吞盤鄉民兵副營長,1988年5月7日犧牲,終年38歲。追記二等功。廣西靖西烈士陵園。墓號:4區18排16號
基本概念民兵,是指不脫離生產的民眾武裝組織。通常是國家或政治集團的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常備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有的則同預備役相結合,既是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的一種組織形式。我國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民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後備軍,是鞏固基層政權、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進行現代條件下人民戰爭的基礎。
革命烈士
革命烈士的定義革命烈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在人民革命鬥爭、保衛祖國或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者的尊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1950年10月15日《關於革命烈士的解釋》,凡辛亥革命以來,確係為革命及抗日而陣亡和死難的人員,稱為烈士。
同年12月11日,內務部發布《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和《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規定:凡中國人民解放軍及人民公安部隊因參戰、公幹犧牲者(被俘不屈、 慷慨就義或被特務暗殺等),革命工作人員在對敵鬥爭中犧牲者或因公犧牲者,民兵、民工因參戰犧牲者,均稱烈士。1980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重新發布了《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符合規定的,可批准為革命烈士。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條件及陸續發布的有關解釋檔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規定的機關批准,即可稱為革命烈士。
1、對敵作戰犧牲的;
2、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死亡或對敵作戰負傷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3、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築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4、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後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為保衛和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6.因在邊防、海防執行巡邏任務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他壞人殺害的;
7、因偵查刑事案件,制止現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殺害的;
8、因維護國家治安,同歹徒英勇鬥爭被殺害的;
9、因執行軍事、公安、保衛、檢察、審判任務,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10、因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革命原則,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對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11、部隊飛行人員在執行戰備飛行訓練中犧牲和在執行試飛任務中犧牲;
12、死難情節特別突出,足以為後人楷模的。其中第五項的適用範圍,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公布之後,才擴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部分人員符合這一條件可以按規定批准為烈士外,其它犧牲人員一般不能按此規定追認為烈士。
其中第五項的適用範圍,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公布之後,才擴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部分人員符合這一條件可以按規定批准為烈士外,其它犧牲人員一般不能按此規定追認為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