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黃河下游灘區運用財政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2〕440號
山東省、河南省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廳: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關於黃河下游灘區運用補償政策意見的請示》(財農〔2011〕95號),為規範和加強黃河下游灘區運用財政補償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合理有效使用,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制定了《黃河下游灘區運用財政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黃河下游灘區是指自河南省西霞院水庫壩下至山東省墾利縣入海口的黃河下游灘區。涉及河南省、山東省15個市43個縣(區)1928個村莊(其中:河南省1146個,山東省782個)。村莊具體名單及灘區運用補償範圍界線,由黃河水利委員會分別商山東省、河南省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核定,並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附屬檔案:黃河下游灘區運用財政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水利部
2012年12月18日
黃河下游灘區運用財政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黃河下游灘區運用財政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黃河下游灘區(以下簡稱灘區)是指自河南省西霞院水庫壩下至山東省墾利縣入海口的黃河下游灘區,涉及河南省、山東省15個市43個縣(區)。灘區運用是指洪水經水利工程調控後仍超出下遊河道主槽排洪能力,灘區自然行洪和滯蓄洪水導致灘區受淹的情況。
灘區運用補償範圍界線,由黃河水利委員會分別商兩省省級財政、水利部門界定,並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三條 灘區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居民(以下簡稱區內居民),因灘區運用造成的一定損失,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給予補償。
第四條 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灘區運用後區內居民遭受洪水淹沒所造成的農作物(不含影響防洪的水果林及其他林木)和房屋(不含搭建的附屬建築物)損失,在淹沒範圍內的給予一定補償。
以下情況不補償:一是非運用導致的損失;二是因河勢發生遊蕩擺動造成灘地塌陷的損失;三是控導工程以內受淹的損失;四是區內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和公共設施的損失;五是其他不應補償的損失。
第六條 農作物損失補償標準,按灘區所在地縣級統計部門上報的前三年(不含運用年份)同季主要農作物年均畝產值的60-80%核定。居民住房損失補償標準,按主體部分損失價值的70%核定。居民住房主體部分損失價值,由灘區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灘區運用後享受國家統一建房補助政策的區內居民,其住房損失不予重複補償。
第七條 中央財政承擔補償資金的80%,省級財政承擔20%。
第八條 灘區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負責組織鄉(鎮)有關部門對區內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逐戶進行登記,並由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居民無異議的,由縣、鄉(鎮)、村分級建檔立卡。
第九條 已登記公布的區內居民承包土地、住房發生變更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於每年汛前匯總,並向鄉(鎮)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由鄉(鎮)有關部門核實登記後,報灘區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備案。
第十條 灘區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及時將區內居民承包土地、住房登記及變更情況匯總後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核查匯總後,報黃河水利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灘區運用後,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及時核查區內居民的損失情況,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及時核實區內居民損失情況,聯合向財政部和水利部上報中央補償資金申請報告,同時抄送黃河水利委員會核查。
第十三條 黃河水利委員會負責對補償資金申請報告進行核查,並及時提出核查意見報財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水利部對補償資金申請報告及核查意見進行審查後,核定中央補償資金。中央補償資金由財政部撥付省級財政部門,資金撥付檔案同時抄送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將本級承擔的補償資金和中央補償資金一併及時、足額撥付給灘區縣級財政部門,並將資金撥付情況報財政部和水利部,並同時抄送黃河水利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補償資金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資金用途。
第十六條 區內居民承包土地、住房登記與變更、損失核查以及補償資金髮放等工作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黃河水利委員會的核查工作經費,由財政部根據核查任務審核後安排。
第十七條 補償資金的發放工作由灘區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負責。
灘區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制定補償資金具體發放方案,並由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公布10個工作日後無異議的,由縣級財政部門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補償資金支付到區內居民“一卡通”等賬戶。
張榜公布後有異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核實。經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核查認定,不應發放的補償資金全部返還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用於支持灘區農田水利建設。
第十八條 灘區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要及時對補償資金的發放情況進行總結,並報省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對全省情況匯總後報財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應加強對補償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糾正。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補償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和處分。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和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