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明[深圳市羅湖區建築工務局原副局長]

黃志明[深圳市羅湖區建築工務局原副局長]

黃志明 ,羅湖區建築工務局原副局長,被控在位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款195萬元。該案在鹽田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黃志明當庭認罪 。

人物介紹

黃志明,深圳市羅湖區建築工務局原副局長(副處級)。

受賄事件

據起訴書指控,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志明任職深圳市羅湖區建築工務局期間,分管羅湖區校安工程和招標委員會等工作。期間,深圳市遠志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股東肖志軍(另案處理)為使該公司能承接到羅湖區北斗國小、紅嶺國小和羅湖中學的拆建工程項目,請託黃志明將上述工程項目採用房建加爆破、拆除聯合體方式進行招投標,以此排除掉不具備爆破資質的建築公司,從而最大程度地縮小競爭範圍。

黃志明接受了肖志軍的請託,並積極與羅湖區住房和建設局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促成了上述工程項目採用房建加爆破、拆除聯合體方式進行招投標。黃志明將上述確立的聯合體招投標方式提前告知了肖志軍,肖志軍遂事先與擁有此種投標資質的工程公司簽訂排他性掛靠協定,確保了每次中標上述三個拆建工程項目的公司都是與肖志軍簽訂過掛靠協定的具備聯合體招標資質的公司。最終,肖志軍的遠志公司順利承接到了上述三個拆建工程項目。為了感謝黃志明的幫忙,並希望以後在承接羅湖區政府工程項目時能夠得到黃志明的進一步關照,肖志軍授意黃志明用他人名字開張銀行卡,用於收受其給予黃志明的好處費。黃志明遂讓其妻子李某找人幫其辦理銀行卡。

2014年11月初,李某回到家鄉湖南省郴州市,借用同學的身份證辦理了一張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的銀行卡,並將該卡交與黃志明使用和保管。隨後,黃志明將這張銀行卡的信息提供給了肖志軍。

自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2月底,肖志軍陸續將給予黃志明的好處費人民幣155萬元匯到同學錢某的銀行賬戶上,再由錢某通過多人分多次將155萬元全部轉入黃志明提供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卡內。

2016年6月的一天,肖志軍為繼續跟黃志明搞好關係,又安排其公司出納員劉某到深圳市龍崗區布吉街道南嶺村沙西國小門口將裝有現金人民幣40萬元的紙箱交給了黃志明的妻子李某,再由李某轉交給黃志明。

2016年8月9日,中共深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因掌握了黃志明收受肖志軍賄賂的線索,遂到黃志明的辦公室將其帶回調查。黃志明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其收受肖志軍賄賂的犯罪事實,並檢舉揭發了羅湖區住房和建設局副局長彭龍收受肖志軍賄賂的犯罪事實,該事實已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

法院審判

黃志明被控受賄195萬,於近日被鹽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近日,鹽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黃志明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已退繳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繳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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