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黃山風景區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景區投資項目科學決策和全程監管機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最佳化投資結構,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規定》《風景名勝區條例》《黃山風景區名勝區管理條例》《黃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黃山風景區投資項目,是指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投資項目監督管理,是對景區投資項目從“論證決策、立項審批、施工建設、資金管理、竣工驗收、效益分析、運營管理及後期評價”等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和綜合評價,並遵循項目建設“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地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
第四條 景區投資項目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堅持民主、科學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
(二)景區內項目符合景區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要求,景區外項目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原則。
(三)遵循“突出重點、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四)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嚴格執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五)嚴格堅持“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的原則,切實提高景區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六)充分體現“規範運作、痕跡管理,責任可追溯”的原則。
第二章 投資項目類型
第五條 景區投資項目根據資金來源分為景區政府投資項目和景區社會投資項目。
景區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管委會、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全部或部分使用上級和財政預算內、預算外基本建設資金(含中央、省、市級財政和主管部門補助的資金),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收益,納入財政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政府承諾還款的借款資金及國債資金,上級規定的其它財政性資金等項目。景區政府投資項目和按照國有資金管理規定,集團公司、股份公司使用自有資金,發行股票、債券所募集資金的投資項目,遵照本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景區社會投資項目是指集團、股份公司下屬的自負盈虧、獨立核算法人企業,且不使用國有資金的投資項目,以及景區通過招商引資途徑引進的投資建設項目。景區社會投資項目參照本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總投資估算價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景區投資項目。其中:總投資估算價在50萬元至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且技術要求簡單的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個階段合併上報發改部門審批,或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概算合併上報發改部門審批;總投資估算價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履行投資項目審批程式。
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報管委會(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批准,按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規定自行管理實施,不再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與概算。
第七條 景區政府投資項目採用審批制管理(針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景區社會投資項目採用備案制管理,但國家規定的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採用核准制管理。
第三章 監管部門職責
第八條 黃山風景區重點項目全程監管工作領導組及辦公室,為景區投資項目的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景區項目監管機構),負責景區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的審查和項目全程監督管理,主要對景區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和綜合評價。
經濟發展局為景區項目前期審批和資金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景區項目儲備庫,編制景區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負責景區內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研、概算的初審和上報協調工作;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和管理;協助項目單位做好景區外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總投資報批工作。
規劃土地處為景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景區內投資項目規劃建設方案的初審和上報協調工作,對景區項目的規劃、土地、建築市場、施工現場、工程變更、竣工驗收、工程檔案進行管理;協助項目單位做好景區外投資項目的設計方案報批、工程變更等工作。
園林局為景區資源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景區內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申請和驗收的初審和上報協調工作;協助項目單位做好景區外投資項目的環評報批和驗收工作。
監察室為景區監督部門,負責監察景區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紀行為。
項目單位(業主或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或法人籌備組(以下稱項目單位)負責景區投資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項目建設實施和項目竣工驗收等。
第四章 項目的確定和審批
第九條 景區投資項目應當根據景區旅遊、經濟和當地社會發展的需要綜合確定,切實按照管委會批准的項目投資計畫和年度實施計畫組織實施。
項目投資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原審批程式審查通過後方可執行。未經原審批程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變更。
第十條 每年年底前,由項目單位將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經濟發展局。景區投資項目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
(三)土地預審檔案;
(四)應提供的其他檔案材料。
由經濟發展局會同規劃土地處、園林局等職能管理部門對項目進行初審,並徵求各方意見後,編制景區投資項目建議計畫報項目監管機構審核後上報管委會審定。管委會審定同意後的景區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上報發改部門予以立項。
第十一條 景區投資項目必須按國家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總投資、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等環節。
第十二條 景區政府投資項目一般採用審批制,特殊的項目經批准也可採用備案制。景區內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前須嚴格履行規劃、土地、環評等審批程式,嚴禁未批先建、未批改建、未批擴建或擅自改變使用功能。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要初步分析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四條 景區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立項批覆檔案),委託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向相關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景區投資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實行建設聽證制度,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 景區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式上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並附以下檔案。
(一)規劃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
(二)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
(四)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它檔案。
第十六條 經批准(備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項目建設的依據。項目單位可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按規定向相關規劃、國土等部門辦理規劃建設許可、用地批准手續,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七條 初步設計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包括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八條 申請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初步設計文本和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
(二)方案設計批覆檔案;
(三)正式用地檔案;
(四)選址意見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環評批覆檔案;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發改部門在批覆初步設計與概算前應會同項目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評審。
第十九條 根據黃山市相關規定,總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景區政府投資項目,只審批投資概算;總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需審批初步設計(含投資概算)。
第二十條 投資概算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投資額10%,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投資10%以上的,項目單位需向管委會書面說明理由,經管委會研究同意後,必須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再進行投資概算評審。
第二十一條 投資概算一經批准,項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項目單位應以經批覆的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為依據,編制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並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和工程施工許可。
第五章 項目投資計畫
第二十二條 景區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制度。根據景區旅遊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拓展等需要,每年第四季度,由管委會、集團公司、股份公司下屬各單位(項目單位)提交項目建議書或提出擬建項目意見,由經濟發展局會同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進行篩選,提交景區項目監管機構審查,報管委會研究審定。待項目完成可研批覆(備案)後納入景區項目儲備庫。
第二十三條 景區投資項目原則上是已經列入景區項目儲備庫中的項目。列入管委會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由經濟發展局,集團公司、股份公司財務部門按建設計畫安排項目建設經費;未列入管委會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確需新增建設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管委會(集團、股份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由項目監管機構審查,報管委會審批後,追加列入管委會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第二十四條 每年年底,各項目單位上報下一年度的項目年度計畫;每年年初,管委會研究決定景區本年度實施的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各項目單位須按照管委會批准的投資任務和計畫完成項目謀劃和建設任務。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包括下列內容:
(一)續建項目名稱、建設規模、總投資、資金來源、已完成投資額、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建設周期、項目單位及責任人;
(二)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總投資、資金來源、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建設周期、項目單位及責任人;
(三)擬列入景區投資前期計畫項目名稱、年度工作目標、前期費用、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項目年度投資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調整年度計畫和增減新開工項目的,須由管委會研究同意。
第六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批覆的項目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是確定項目投資額、施工圖設計、施工圖預算、工程招投標、材料設備供貨、項目審計的依據。實行“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景區投資項目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項目建設期間由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行使項目法人職責,對項目建設質量、安全、投資、工期負責。
第二十八條 景區投資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凡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項目,其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的採購、結算審計等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二十九條 景區投資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規定和投標檔案承諾的內容簽訂契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契約要求對項目法人負責。
第三十條 景區投資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現行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以及監理契約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第三十一條 景區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和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一般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在變更內容實施前履行工程變更報批程式。確因以下原因造成項目投資增加的,可以申請工程變更:
(一)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地質條件變化、地下資源和考古發現等情況;
(三)重大政策變化、調整或者原材料價格波動超過上年度15%以上的;
(四)原設計方案經批准變更的。
第七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景區投資項目資金撥付遵循“按計畫、按預算、按進度、按程式”的原則,實行專戶管理和集中支付。經濟發展局,集團公司、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分別對景區投資項目的資金、財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確保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範、使用合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 景區投資項目的資金結算應按照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369號)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景區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項目單位須按照項目資金計畫確定的用途使用建設項目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建設資金。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對建設資金專帳核算,全面、準確反映項目建設情況。
第三十五條 建立景區投資項目資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與會計核算的規定編制基建財務報表上報。
第八章 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 景區投資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按批准的設計和施工契約約定時間建成後,建設單位原則上在1個月內必須組織專家進行初步完工驗收,初步完工驗收完成後1個月內,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報請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進行正式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驗收後,施工單位應於2個月內編制工程結算書並報項目單位審核,項目單位應要求結算審計單位在3個月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
第三十七條 項目竣工並完成結算後,項目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將完整結算資料和結算書、結算審計報告報景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景區聯審辦)備案。未經竣工結算審計的,不得批准財務決算。
第三十八條 建立景區投資項目決算審批制度。項目竣工結算審計後,項目單位應按照財務制度與會計核算規定編制項目竣工決算資料報經濟發展局(集團公司、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及上級財政部門審批。竣工決算資料應包括各類批覆檔案、設計文本、招標投標資料、契約、工程進度報表、設計變更、索賠資料、隱蔽工程驗收資料、各類會議紀要、財務資料等。
第三十九條 景區投資項目必須按工程檔案管理規定,由項目單位會同施工、監理單位做好檔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按規範整理要求,向景區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十條 項目竣工後應及時辦理產權登記,並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十一條 景區投資項目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後,項目單位或使用單位應進行自評,對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對比分析,確定投資預期的目標是否達到,項目的主要效益指標是否實現,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應對策和建議。景區監管機構可以適當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項目投資效益等進行後評價。
第四十二條 項目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計畫編制及部門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項目監督及責任
第四十三條 項目單位或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項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單位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3年內禁止其參與景區投資項目的建設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式擅自開工的;
(二)違反國家規劃、環保、土地、消防、建築等有關法律法規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投資規模,投資嚴重超過原批覆概算的;
(四)未依法組織招投標的;
(五)轉移、侵占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六)拖欠工人工資的;
(七)配套資金未按承諾及時到位的;
(八)弄虛作假騙取或套取建設資金的;
(九)發生重大質量或人員傷亡事故的;
(十)無正當理由拖延工期的;
(十一)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二)其他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項目有關諮詢評估、招投標代理、監理、勘察、設計等機構對項目提供服務時結論意見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或3年內不準在景區從事相關業務活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景區有關職能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違反本規定撥付建設資金或未及時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強令或授意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的;
(四)其他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項目單位、景區相關職能部門管理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水利、交通、電力等項目的實施可按各自行業管理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規劃土地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