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門
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區縣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主辦機構
各公安派出所
出生登記
⑴實行嬰兒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
⑵申報嬰兒出生登記的時間是在嬰兒出生一個月以內;
⑶棄嬰申報出生登記須憑收養人或育嬰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
死亡登記
⑴必須是事實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
⑵必須是本派出所註冊有常住戶口或已取得遷人本戶口管轄區定居的戶籍證明。
⑶公民死亡,城鎮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等,向死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屬於正常死亡的,申報人應持醫療單位或醫務人員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屬於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申報人應持法務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申報人應持人民法院的死亡宣告判決書。
遷出登記
⑴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 :
①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新生,在報到之前,由本人或戶主持蓋有院校公章和省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通知書》和《居民戶口簿》;
②畢業分配的大、中專學生,憑省級畢業生調配部門簽發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研究生就業派遣報到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統一分配工作報到證》;
③退學的大中專院校學生需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的,憑學校批准檔案;
④轉學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在本省範圍內的,憑省級高教部門批准檔案,跨省的憑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高教主管部門批准檔案;
⑤大、中專院校肄業生憑肄業證明。
⑵縣、市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動、錄用、招收的幹部、工人,辦理離退休幹部異地安置和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期滿後分配工作的人員和上述人員中符合遷移手續的大學畢業生,由本人或承辦單位持批准通知和遷人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予遷人證明》及《居民戶口簿》,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
⑶夫妻互投,由本人持《居民戶口簿》和投靠配偶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人證明》,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
⑷老人投靠子女,由本人持《居民戶口簿》和擬投靠子女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予遷人證明》,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
⑸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由本人或戶主持《居民戶口簿》和擬落戶城市的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予遷人證明》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
⑹公民參軍服兵役的,由本人或者親屬持“入伍通知書”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辦理註銷戶口手續。
⑺公民出國(境)定居或臨時出國(境)6個月(出國留學1年)以上,由本人或者戶主持出國(境)6個月證件和《居民戶口簿》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辦理註銷戶口手續。
⑻公民失蹤6個月以上的,經親屬、親友申報,或責任區民警調查下落不明,由派出所為其辦理遷出登記、註銷戶口手續。
⑼公民被判處徒刑和勞動教養的,公安派出所憑執行刑罰和批准勞動教養的機關的通知或者其親屬的申報為其辦理遷出登記、註銷戶口的手續。
⑽凡屬於應該使用戶口準遷證的遷移,本人或者戶主必須持由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
遷入登記
公民到達遷入地,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入登記即落常住戶口所需的證件(憑證材料)是
⑴大、專院校錄取、畢業分配、退學、肄業、轉學的學生,憑有關錄取、就業分配、退學、肄業、轉學等證明和《戶口遷移證》。
⑵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憑市、縣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落戶介紹信、復員證、轉業軍官證;隨遷家屬憑有關證明。
⑶出國歸來人員要求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憑歸國人員出國護照和原戶口註銷登記。
⑷華僑回國定居,憑有關部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港、澳、台胞回內地定居分別憑有關部門簽發的《回鄉證》《定居證明》。
⑸民政部門安置無家可歸的人,憑民政部門的證明。
⑹失蹤的人已註銷戶口又尋回的,憑原註銷戶口登記。
⑺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人,憑釋放、解教證明。
⑻除上述而外其他人遷入,均憑《戶口遷移證》和戶口《準予遷居人證明》。
五、暫住人口登記
⑴應當申報暫住人口登記的人員有
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3日以上的,在其到達暫住地3日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到暫住地居(村)民委員會暫住人口管理站或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離開時申報註銷。
②監獄服刑、勞動教養人員因病、因事請假回家的,憑監獄、勞教機關的證明,由本人於當日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離開時申報註銷。
③暫住在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的人員,由所住旅館在按規定設定的《旅客登記簿》上,憑《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進行旅客登記,定期交公安派出所查驗。
⑵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1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下列人員,在申報暫住人口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僱傭的人員;
②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的人員;
③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
④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
⑤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明》的人員。
⑶怎樣申領辦理《暫住證》
申領《暫住證》須持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①暫住在居民家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②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 《暫住證》。
③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契約,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④由暫住人員或單位或僱主或戶主填寫《暫住證申領表》,經審核後由派出所發給《暫住證》。《暫住證》為一人一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暫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或換領手續;《暫住證》丟失或損壞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交回《暫住證》。
項目變更
⑴姓名變更。由於姓名經公安派出所註冊登記後,就成為公民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對公民和社會都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在變更時應從嚴掌握;未成年人將乳名改為學名,應提出書目申請,經責任區民警核實後,報縣(區)公安機關批准,方可給予變更;成年人改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幹部、職工還需提供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經責任區民警審查認定理由正當的,報縣(區)公安機關審批後方可給予變更,不好決定的,報上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批准;正受刑事處罰的,不得改名。
⑵民族成分變更與更正。除確因無意報錯、錯填者可以據實變更與更正外,其他情況一律憑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的證明,方可給予變更與更正。
⑶出生日期更正。由於公民出生日期與公民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關係重大,原則上不予變更,特殊情況必須出具出生、戶口證件的原始憑據,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報市公安機關批准,方可更正。不好決定的,報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