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保障局

一、職責調整(一)劃入的職責將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加強的職責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黃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60號),設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擬訂本市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市級工傷統籌工作力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
7、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大力加強人才強市戰略推進工程,加強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特別是黃山特色人才隊伍建設。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實施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承擔公務員管理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
(五)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六)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指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有關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貫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的相關政策。
(九)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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