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定倫

黃定倫,28歲就當上銅梁縣某鎮鎮長,31歲升任鎮黨委書記。是銅梁縣最年輕的鎮黨委書記。2006年,黃定倫調任蒲呂鎮黨委書記。一片光明的前景,卻因為他“幫同學借錢”而就此止步。將專款專用的200萬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借給同學,並收下20萬元感謝費,黃定倫因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被判刑14年。

基本信息

犯罪經過

查鄉鎮企業幹部牽扯出鎮黨委書記

</strong>2009年初,銅梁縣檢察院接民眾舉報稱,蒲呂鎮某鄉鎮集體企業有幹部涉嫌貪污。一查,嵐峰鄉某建材開發公司有大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長期不在賬上。

這家建材開發公司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由蒲呂鎮紀委書記楊光華(另案處理)分管。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本應由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統一收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但實際上錢卻是由這家建材公司收取,儲存於公司賬戶,由出納李元滿(另處)具體經營。

通過查安全保證金的異動,黃定倫進入了檢方的視線。李元滿等人交代,曾兩次把安全保證金借給黃定倫的同學。

他太“耿直”也不看同學求他幫什麼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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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銅梁縣檢察院依法對黃定倫涉嫌挪用公款和受賄一案立案偵查。

經檢方查明,2007年春節期間,黃定倫的高中同學趙某因修建大學城工程需要資金周轉,請黃定倫出面幫忙借款。

“黃定倫這個人有個特點,就是所謂的耿直。他的同窗好友平時找他幫什麼忙,他幾乎是有求必應,從不推辭。”偵辦此案的檢察幹警聶濤說。

黃定倫受了同學所託,便找到李元滿和楊光華,提出借款給趙某使用。隨後,李元滿按照黃定倫的安排,將公司的保證金100萬元轉到趙某賬上。趙某同年7月就歸還了50萬元本金和利息2萬元,並通過黃定倫交給李元滿和楊光華感謝費各5000元。

同年,趙某又通過黃定倫向李元滿借了100萬。次年6月,趙某將所有借款還清之後,付了公司5.8萬元利息。

立案後還覺得幫人借錢不是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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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立案後,黃定倫都覺得,雖幫人借了錢,但人家及時還上了,還給了利息,這就沒有什麼大問題。”聶濤說,他曾向黃定倫解釋,將專項款轉入私人賬戶使用,實際上已經構成了挪用公款。

2008年9月,趙某取出10萬元錢分別送給李和楊各5萬元。2008年12月的一天,趙某實現自己的承諾,感謝黃定倫為他籌措資金,便打電話給黃定倫,要送他20萬元感謝費,請他告訴賬戶。

聶濤分析,當時黃定倫的心情也許是比較猶豫的。據黃定倫後來交代,家裡那時候正在裝修房子,雙方老人又生了病,正缺錢用。儘管他後來一口咬定錢是向趙某借的,但是他欲蓋彌彰的行為已經出賣了他。

黃定倫和妻子商量後,把妻子“乾親家”的賬號發到了趙某的手機上。款到賬後,再把錢取出交給黃定倫的妻子。

判決結果

2010年1月18日,銅梁縣法院一審判決,黃定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黃定倫提出了抗訴,稱那兩百萬元是單位領導為了單位的利益,集體決定借給他人使用,並不是他個人安排。趙某給他的20萬,也是趙借給他的,不是受賄。

2010年7月,二審法院重新審查後認定,黃定倫的辯解意見不成立,於是維持了原判。

由於黃定倫平時表現得廉潔、儒雅,沒有不良嗜好,外表也是瘦瘦高高,一身書生氣,以前在別的鎮任領導時,他倡導的“幹部不良作風登記制”曾深獲當地民眾好評。因此,銅梁縣認識黃定倫的幹部民眾得知他的事後,很多人都表示不相信他會貪。

黃定倫自己也不信自己是“貪官”。他對檢察官說,他靠自己從農村讀書考出來,一心想好好做番事業,所以行事謹慎,唯恐行差踏錯,“誰知走錯這一步,就是萬劫不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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