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麗水軸承行業協會為了加強行業自律、壯大行業規模、提升行業及其產品的知名度;搭建政府與企業、社會各界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繫平台和橋樑;為行業的發展和麗水的經濟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為社會承擔更大的責任,麗水軸承行業的有識之士於2007年發起組織行業協會的呼聲,得到廣大軸承企業主的回響和政府的支
持。於是,在公元2007年10月組織成立了“麗水市軸承行業協會”。麗水市軸承行業協會,麗水市軸承行業協會,現有會員單位65家,現資產總值近3億元,年總產值達6億多元,共有員工3500多人。主要領導
協會聘請市經貿委主任楊曉宏同志為名譽會長,
聘請麗水市府副秘書長朱山華同志、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王黎煚同志、工商行政管理局羅江軍局長、地稅局崔軍副局長、國稅局張建軍副局長、民政局胡文龍副局長、質監局王永海副局長為顧問。
現任會長:浙江新億特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 吳敏江
組織結構
麗水軸承網 行業協會章程
麗水市軸承行業協會章程
(2007年10月16日協會成立大會暨會員大會通過)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麗水市軸承行業協會 英文名:lsBear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的性質是由麗水市軸承企業自願組成,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最高道德標準。
成立麗水市軸承行業協會是為了加強對軸承行業的管理,使我們整個軸承行業沿著正確的軌道發展。同時也為了加強麗水軸承行業統一規格、統一標準、統一價格銷售,從而逐步提高麗水軸承行業的知名度和產品的品位,使麗水軸承行業沿著又快又好的方向發展。使麗水軸承產品遠銷全國各地乃至世界各地。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麗水市經濟貿易委員會、麗水市民政局指導和監督
並決定會長1名 副會長若干名 秘書長1名。
本行業協會副會長以上單位為常務理事單位。
第五條 協會地址設在浙江省麗水市天寧工業區天寧街882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 協會起到引導協會會員產品生產方向和行銷方針,開發人力資源,加強職工教育,組織人才培訓,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成果;組織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國內及國際軸承展覽會,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等等。以多種服務形式,推動行業發展。
(二) 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團結行業力量,促進行業振興與發展為宗旨。在政府與行業會員企業之間、行業與工商、稅務、銀行之間、國內外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助手作用,積極為政府、為行業會員企業服務。
(三) 調查研究行業的現狀及發展方向,向政府反映行業的意見和要求;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技術經濟政策提出建議;組織交流企業改革、管理、技術、質量、經濟等方面經驗;組織行業統計信息,蒐集、分析、發布行業有關經濟技術等信息資料;
(四) 在條件基本成熟協會成立新產品研究機構對現有產品改良和新產品開發。
(五) 規範行業企業銷售價格和供應採購渠道。制訂桿端、直線軸承,滑動單元、光軸最低保護價和分檔標準。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自願加入本協會的申請;
(三) 軸承行業企業或和本行業有相關另配件供應業務的企業;
(四) 有合法的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五) 按章程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和銅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權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無條件執行章程條款;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和銅牌。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
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
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
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得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
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
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
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
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
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由會員單位交納會費。
(一) 會員單位會費年800元,理事單位2000元,副會長單位5000元,會長單位5萬元。
(二) 接受社會各界捐贈。
(三) 接受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
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增、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
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
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通過後報告會員大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
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
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10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